名稱:交通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並自111年7月1日生效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一、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二、目的: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相關機關(構)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迅速通報相關災情或現場
    狀況,俾供主辦機關(構、單位)首長(主管)及其所屬人員採取各
    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並為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執行災害各項應變措施,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以防止災害擴大,特訂定本要點。
三、適用時機
    (一)本要點適用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
          虞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中央災
          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從其相關規定。
    (二)下列規定事項未涉及第四點所定災害範圍者,從其規定辦理,
          不適用本要點:
          1.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
          2.鐵路法第四十條。
          3.鐵路行車規則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
          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
          5.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第三條。
          6.海岸巡防機關與交通部協調聯繫辦法第四條。
          7.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
            條及第二十二條。
    (三)涉及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恐怖活動或導致國家關鍵基礎設施核
          心功能運作失效之人為疏失事件,另依行政院訂定之國土安全
          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依交通設施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
          擊應變計畫進行通報及應變等相關作業。
    (四)資通安全管理法所定資通安全事件,另依行政院訂定之相關機
          關(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處理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四、災害範圍及本部主辦單位
    (一)本部主管災害: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
          1.空難:本部航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導民用航
            空局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2.海難:本部航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導航港局
            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3.陸上交通事故:本部路政司,並依災害細類及發生地點,督
            導公路總局、高速公路局、鐵道局、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觀光
            局。
    (二)郵政事故災害:本部郵電司,並督導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或事故:
          1.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
            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
            ,並會同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配
            合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
            、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本部相關業務
            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依災害發生地點),
            並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五、本部內部單位分工
    (一)路政司
          1.督導國道、省道及代養縣道(含橋梁、隧道)、臺鐵、高速
            鐵路等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整備、災情查報、彙整及
            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2.督導臺鐵、高速鐵路、國道、省道、縣道及鄉道等交通狀況
            、災情之查報、處置及彙整統計事項。
          3.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4.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5.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6.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7.協助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8.本部主管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9.本部主管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
         10.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陸上交通事故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
         11.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1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二)郵電司
          1.辦理郵政事故災害之緊急應變及災情彙整事項。
          2.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3.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4.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5.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6.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7.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三)航政司
          1.督導空運及海運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整備、災情查報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事項。
          2.督導空運及海運等交通狀況、災情之查報、處置及彙整統計
            事項。
          3.研判具敏感性或重大災情處置之建議。
          4.確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填報之災情。
          5.審查及彙整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對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工
            作會報指(裁)示事項之辦理情形。
          6.辦理相關機關(構)之協調與聯繫事項。
          7.協助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事項。
          8.本部主管空難、海難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9.本部主管空難、海難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10.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空難、海難災害緊急應變
            小組。
         11.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內相關資料查證。
         1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四)總務司
          1.本部相關單位執行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之庶務支援事項。
          2.本部交通通訊傳播大樓安全維護事項。
          3.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五)政風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政風機構循政風業務通報體系,協助蒐集重
            大災害事故情資,及時反映陳報及通知本部主辦(管)業務
            單位,並與相關機關(構)協調聯繫安全維護事項。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六)秘書室公關部門
          1.協調及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辦理災害預警、準備、
            應變、復原重建等新聞發布、錯誤報導更正及其他有關新聞
            處理事項。
          2.協調及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辦理新聞稿擬撰及記者
            會召開相關事宜。
          3.協調傳播媒體協助報導災情及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4.協助研擬不良重大輿情之反應對策或建議。
          5.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七)管理資訊中心
          1.本部相關單位執行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之資訊支援事項。
          2.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維護管理及支援事項。
          3.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八)重大工程督導會報
          1.督導及查核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
            會訂定之公共工程汛期工地防災減災作業要點,落實辦理所
            轄施工之工程執行工地防災機制。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九)交通事業管理小組
          1.本部交通事業管理小組(原臺灣省政府交通處)大樓安全維
            護事項。
          2.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十)交通動員委員會
          1.本部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統合幕僚工作。
          2.本部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協調、聯繫事項。
          3.督導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成立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緊急
            應變小組。
          4.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資料彙整事項。
          5.其他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臨時交辦事項。
    (十一)人事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人事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人事相關業務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涉及人事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
    (十二)會計處
            1.督導本部所屬各主計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公務預算、基金預算及會計決算等事項。
            2.其他災害防救涉及會計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
    (十三)統計處
            1.協調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配合填列肇致相關重大災害
              財物損失統計報表之編製事項。
            2.督導本部所屬各主計機構確實依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
              辦理涉及公務統計事項。
            3.其他災害防救涉及統計相關業務之行政支援事項。
第二章  災害緊急通報
六、本部主管災害通報: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陳)報層級,依行政院訂定之災
    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於第一時間迅速通(陳
    )報;倘涉及地方政府須及時處理者,應立即通報地方政府權責單位
    。
    (一)丙級災害規模:循行政程序逐級通報,並通報至相關直轄市、
          縣(市)政府消防局及交通相關災害權責機關(構、單位)。
    (二)乙級災害規模:除前款通報外,應立即以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
          話通訊軟體通報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
          政司)及循本部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協助通
          報,並通報至內政部消防署;重大運輸事故發生且人員傷亡達
          乙級災害規模以上時,應依運輸事故調查法第九條規定通報國
          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1.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應於
            獲知災害發生或經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先行
            以電話或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報告本部部(次)長。
          2.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
            之應變措施,以簡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通報本部路政司(
            陸上交通事故)、航政司(空難、海難)及交通動員委員會
            (複式通報輔助窗口)。
          3.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一小時內,以傳真通報本部部長室、
            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路政司(陸上交通
            事故)、航政司(空難、海難)及交通動員委員會(複式通
            報輔助窗口)。
    (三)甲級災害規模:除前款通報外,應同步通報至行政院(災害防
          救辦公室),並由該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依案情及實際需要,協
          助代為轉通(陳)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主管災害防救之政
          務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發言人、交通環境資源處、新聞
          傳播處、國土安全辦公室等相關府院長官及單位:
          1.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三十分鐘內,就所掌握狀況及所採取
            之應變措施,以簡訊通報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
          2.本部主管災害之所屬主辦機關(構)應於獲知災害發生或經
            偵知察覺於確認受理後一小時內,以傳真通報行政院(災害
            防救辦公室)。
    (四)有大陸地區或港澳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大陸委員會及香港
          、澳門駐臺辦事機構。
    (五)有外籍人士嚴重傷亡時,應通報外交部及當事人國駐臺機構。
七、郵政事故災害通報:準用前點規定;其災害規模分級,得授權由中華
    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訂定。
    (一)定義
          1.郵政營業場所、重要設備、現金票券、人員、經辦業務等事
            項造成重大事故。
          2.郵政儲金業務發生重大連線作業部分或全區離、斷線達一小
            時以上者。
    (二)通報層級
          1.丙級災害規模:準用前點第一款規定通報。
          2.乙級災害規模:準用前點第二款規定通報;另郵政儲金匯兌
            法業務受影響部分,應通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業務
            受影響部分,應通報中央銀行。
          3.甲級災害規模:準用前目及前點第三款規定通報;另郵政儲
            金匯兌法業務受影響部分,應通報行政院財政主計金融處。
八、其他涉及本部主管業務範圍內之災害或事故通報:本部及所屬相關機
    關(構),不論災害規模,如有新聞媒體報導,引起廣泛注意,或認
    為有必要者,應立即由機關(構、單位)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
    通(陳)報本部部長室、政務次長室、常務次長室、主任秘書室及秘
    書室公關部門。
九、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於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查證,並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變及善後等必要之措施作
    為;倘通報內容、規模及層級錯漏,應退請釐正。
十、災害倘非短期內能處理完畢,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應持續掌握
    災情演變及應變措施辦理情形,並視災情需要持續彙整陳報,以利救
    災工作之進行。
十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未成立前,為即時掌握災情以利因應,後續通報
      原則每隔四小時傳送通報一次。但重大災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
      或應上級需要通報。
十二、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於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及
      輻射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
      應至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查報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
      況。
十三、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倘接獲災害訊息涉及其他相關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部會時,應立即通報相關災害防救業務主管部會採取必要
      之應變措施。
十四、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應建立災害防救緊急聯繫通訊錄相關資
      料,並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不定期維護更新,置於本部「災情網
      路填報系統」提供下載。
十五、本部得視需要建立行動電話通訊軟體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群
      組,並請所屬相關機關(構)及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
      司、航政司)指派特定人員加入該群組,以加速災害防救訊息傳遞
      。
第三章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十六、本小組係臨時任務編組,由召集人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性質指定一
      簡任人員為協調聯繫窗口。
十七、組織成員
      (一)召集人一人,由本部部長或指定人兼任。
      (二)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單位主管或機關(
            構)首長或指定人兼任;倘非屬本部主管災害,由召集人指
            定。
      (三)成員:
            1.本部路政司、郵電司、航政司、交通動員委員會、公路總
              局、鐵道局、臺灣鐵路管理局、觀光局,並得視實際需要
              適時調整。
            2.本小組得依災害類別、規模、性質,由本部主辦單位視實
              際需要決定編組成員,各編組成員依業務權責執行任務。
      (四)本部主管災害相關緊急應變作業,得視需要參照各該災害防
            救業務計畫及其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功能分組分工原則,成立
            相關編組。
      (五)本部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緊急應變小組,召集
            人得指派交通動員委員會、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
            電司、航政司)簡任相當職務人員為本小組業務主管,擔任
            災害防救業務聯繫協調窗口,承召集人之命與本部專責人員
            之指導,指揮、督導、協調緊急應變小組事宜。
      (六)必要時,並得邀請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及營運機構派員共同
            處理災害防救事宜。
十八、開設主辦單位
      (一)空難:本部航政司,並依空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督導民用
            航空局成立。
      (二)海難:本部航政司,並依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督導航港
            局成立。
      (三)陸上交通事故:本部路政司。
      (四)非本部主管災害:
            1.天然災害及輻射災害: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
            2.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
              、森林火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
              疫災、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由召集
              人依災害發生地點指定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
              郵電司、航政司)。
十九、設置地點
      (一)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及郵政事故災害由本部主辦單位
            視實際應變需要,擇於適當場所成立,其中空難原則設於民
            用航空局、海難原則設於航港局;倘與各該單位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作業地點相同,應併同作業。
      (二)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原則設於內政部消防署(
            併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三)其他災害由本部主辦單位視實際應變需要,擇於適當場所成
            立,或會商各該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併入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或其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地點運作。
二十、成立時機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於發生下列災害時,應視實際需要
            ,以口頭報告或行動電話通訊軟體請示部(次)長核准後,
            召集相關機關(構、單位)成立本小組處理,並立即通報本
            部主辦單位:
            1.空難:航空器運作中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當超輕型載
              具飛航事故,確證事故造成駕駛、乘員或地面人員傷亡計
              五員(含)以上者,由本部民用航空局成立本小組執行救
              災及聯繫協調事宜。
            2.一般海難:各類港口區域外之非漁業用船舶運作中發生事
              故有造成人員傷亡之虞,且達人員傷亡或失蹤十四人以下
              時。
             (1)港口區域外由海洋委員會及該會海巡署執行海難救護應
                變。
             (2)港口區域內由各港口經營管理機關(構)執行海難救護
                應變。
             (3)港區內外之整合、督導管理及協調,由本部、航港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該會漁業署負責,並由各負責機關
                常設之勤務指揮中心或成立本小組執行救災及聯繫協調
                事宜。
            3.甲級陸上交通事故
             (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亡十人
                以上者。
             (2)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五
                人以上者。
             (3)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4)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經部(次)長認為有
                陳報之必要者。
      (二)本部主辦單位得視災害規模狀況,口頭報告或行動電話通訊
            軟體請示部(次)長核准後,成立本小組。
      (三)其他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須本部派員進駐處理相關
            事宜時,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應立即配合成立本小組
            。
      (四)多種災害發生情形:
            1.同時發生時,本部相關之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構)首
              長應即分別報請召集人,決定分別成立本小組,或指定本
              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構)成立本小組,統籌各項災
              害之指揮、督導及協調。
            2.本小組成立後,續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各該災害之本
              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構)首長,仍應即報請召集人
              ,決定併同本小組運作,或另成立其他災害之緊急應變小
              組。
            3.本小組成立後,由前款成立(主辦)機關(構)視災害性
              質,通知業務相關單位及人員於一小時內進駐作業(指定
              )地點。
      (五)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且本部同時派員進駐運作時,
            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得併入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六)本部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期
            間,同時發生空難、海難或陸上交通事故時,本部交通動員
            委員會應會同該主管災害業務之單位主管(路政司司長或航
            政司司長)依規定報請部長向行政院院長請示,決定另成立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並指定其指揮官專案處理;或將本部應配
            合成立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併同本小組運作。
二十一、任務
        (一)災情蒐集:加強與本部部內、部外相關單位之聯繫,隨時
              完整掌握災情動態。
        (二)災情通報:即時將掌握之災情通(陳)報上級長官、各級
              首長及相關機關(構、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三)災害搶救處理情形之彙整。
        (四)災情之提供發布。
        (五)相關機關(構)及支援單位之聯繫。
        (六)緊急應變作業之通報。
        (七)其他交辦事宜。
二十二、工作內容
        (一)負責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主管災害防救業務主辦機關
              (構)或交通工程組幕僚單位、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間之協調溝通,由副召集人指定簡任或
              相當層級以上人員擔任聯繫窗口,並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本部幕僚單位實際需求,適時提供相關災情及復原進度。
        (二)視災害規模,由召集人召集專案會議,瞭解相關單位緊急
              應變處置情形及有關災情,並指(裁)示採取必要措施;
              須跨部會協調且有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之必要者,應於
              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應變會報召集人。
        (三)視需要協調本部相關單位派員進駐本小組及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參與輪值及處理相關災害應變工作。
        (四)本小組解除後,各項災害期間後續應辦事項及災後復原重
              建措施,除由各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外,並由本小組成立
              (主辦)機關(構)擔任本部單一窗口,統籌辦理追蹤事
              宜。
        (五)其他災害應變事項。
二十三、解除時機
        (一)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單位得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召集
              人指(裁)示解除。
        (二)本部災害防救業務主辦單位得依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
              不致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後續作業可循正常業務程序處
              理時,報請召集人解除。
        (三)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解除本部部分任務或配合中央災害應變
              中心指(裁)示撤除時。
二十四、本小組成立或解除時,由召集人指(裁)示發布通報單通知編組
        成員及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
二十五、本小組作業地點應配置足夠之辦公設備、資訊、通訊設施及其他
        應變必需之軟體、硬體設備。
二十六、本小組成立期間所需作業經費,由各類災害業務主辦機關(構)
        支應;參與該小組運作執行人員相關費用,由原機關(構)自行
        支應。
二十七、本小組解除後,各項善後事宜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追蹤
        辦理。
二十八、本小組由各相關編組單位派駐之人員,應接受召集人之指揮調度
        。
二十九、本要點所列編組單位應指定負責通報人員,遇有災害發生或災害
        即將來臨時,各編組單位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倘災害造成
        電訊中斷無法聯繫時,宜以衛星電話或微波傳真等方式進行通報
        ,並應確認本小組是否成立。
第四章  參與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運作
三十、依行政院訂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規定,本部參與其他部
      會所成立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害防救任務,其內容及分工情形如
      下:
      (一)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災情查報、
            彙整及緊急搶修之聯繫。
      (二)協助相關機關(構)辦理運輸工具之徵用。
      (三)鐵路、公路、空運、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整。
      (四)氣象、地震、海嘯等災害防範有關資料之提供。
      (五)督導辦理遊客安置。
      (六)其他有關交通應變措施事項。
三十一、其他部會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本部進駐人員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熟稔救災資源分
              配、調度,並獲充分授權之技監、參事、司(處)長以上
              職務之專責人員。
        (二)交通工程組
              1.幕僚單位:
               (1)天然災害: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主辦,並由路政司
                  、郵電司及航政司科長,以及交通動員委員會相關人
                  員擔任幕僚人員。
               (2)輻射災害:由本部交通動員委員會督導所屬相關機關
                  (構)擔任幕僚人員。
               (3)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森林火
                  災、毒性化學物質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
                  質災害等災害:由本部路政司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
                  )擔任幕僚人員。
               (4)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等災害:由本部航政司督
                  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擔任幕僚人員。
               (5)火災、爆炸事故:依發生地點,由本部路政司或航政
                  司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擔任幕僚人員。
              2.行政協處單位:由本部路政司、航政司或交通動員委員
                會視實際應變需要,督導所屬相關機關(構)派員進駐
                。
              3.其他必要之本部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
三十二、工作內容
        (一)本部指定之專責人員(或專責代理人)
              1.統籌指揮、調度、協調本部相關單位進駐人員應變作業
                及相關跨部會協調事宜。
              2.視災情實際需要及依指揮官裁示,就「交通工程組」輪
                值單位、人力及時段等進行彈性調整。
              3.擔任工作會報簡報人,代表本部向指揮官提供本部相關
                災害應變作業進度。
              4.接獲府院長官赴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視察、主持會報或災
                區現場勘查指(裁)示時,應通(陳)報本部部長。
        (二)交通工程組
              1.幕僚單位:
               (1)整合鐵路、公路、橋梁與相關交通設施防救災措施之
                  災情查報、搶修進度、修復時間彙整,以及緊急搶修
                  之聯繫。
               (2)整合鐵路、公路、空運、海運等交通狀況之查報、彙
                  整,並製作工作會報之簡報等相關事宜,提供本部專
                  責人員向指揮官簡報使用。
               (3)協調辦理交通工程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並作為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與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之聯絡窗
                  口。
               (4)彙整本部列管事項,並同步登錄於內政部「應變管理
                  資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
              2.行政協處單位:
               (1)應填寫工作日誌表(含縮編期間),並將「交通工程
                  組」及其他功能分組涉及本部之重要簡報、工作會報
                  紀錄,上傳本部行動電話通訊軟體群組。
               (2)定時更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災情看板,並同步登錄於
                  內政部「應變管理資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
               (3)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應同時配合成立災害緊急應
                  變小組,執行防救災、整備、災情蒐集、查證、彙整
                  、通報、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應變措施。
        (三)配合其他機關(構)主導之功能分組參與相關作業
              1.幕僚參謀組(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主導):配合參與
                災情分析、後續災情預判與應變、防救災策略與作為等
                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事宜。
              2.情資研判組(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導):本部由中
                央氣象局、公路總局代表,配合參與提供各項災害潛勢
                資料分析、預警應變建議及相關災害空間圖資分析研判
                等事宜。
              3.災情監控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應變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配合參與災情蒐報查證追蹤事宜及監看新聞媒體報
                導,並綜整各分組所掌握最新災情,定時製作災情報告
                上網發布。
              4.支援調度組(國防部主導):配合參與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準備體系:掌握追蹤救災所調派之人力、機具等資源
                之出發時間、位置及進度,辦理資源調度支援相關事宜
                。
              5.疏散撤離組(各該災害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主導
                ):配合參與掌握地方政府執行災害危險區域民眾緊急
                避難、疏散、撤離人數之統計與通報民眾遠離危險區域
                勸導情形及登山隊伍之聯繫、管制等相關疏散撤離執行
                情形。
              6.收容安置組(衛生福利部主導):本部由觀光局代表,
                配合參與掌握各地收容所開設地點、遊客安置及收容人
                數等事項,並辦理臨時災民收容及救濟慰助調度等支援
                事宜。
              7.水電維生組(經濟部主導):配合參與整合自來水、電
                力、電信、瓦斯、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
                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
              8.輻災救援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主導):配合參與輻
                災救援等事宜。
三十三、本部配合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
        立時,應指派辦理災害防救業務相關人員進駐: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由機關(構)
              首長或指定人擔任召集人,並指派業務主管擔任協調聯繫
              窗口,指揮、督導、協調等緊急應變工作。
        (二)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
              開設期間,當發生重大災害時,相關之本部所屬相關機關
              (構)首長或副首長或幕僚長以上人員,應列席工作會報
              備詢。
        (三)各類災情及交通運輸受影響狀況,請本部所屬相關機關(
              構)至本部「災情網路填報系統」及內政部「應變管理資
              訊雲端服務(EMIC)」系統填報災情處置狀況:
              1.原則每日最早報為上午六時,最晚報為二十三時,倘無
                災情以四小時回報一次(六時、十時、十四時、十八時
                、二十三時)。
              2.遇有災情則於每整點通報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再彙
                報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3.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遇有特殊災情應隨時迅速通報
                ,本部如有特別彙報需求另行通知。
              4.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單位)應充分掌握轄管公共
                事業之災情或交通輸運情況,並建立制度要求轄管公共
                事業主動通報。
        (四)災害緊急應變小組進駐人員對於上級交辦事項或災情案件
              應確實查證處理,並依規定辦理交接事項;值勤期間不得
              擅離崗位,更不得怠忽職守,俾因應緊急應變處置,且不
              得任意變更勤務。
        (五)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解除後,各項災後復原重建措施,由本
              部所屬相關機關(構)或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
              、郵電司、航政司)依權責賡續辦理。
第五章  附則
三十四、所轄發生重大交通災害時,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
        電司、航政司)之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以及本部相關所屬機
        關(構)首長及單位主管或其授權人員,在無安全顧慮情況下,
        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部(次)長親自赴現
        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三十五、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得基於業務需要,依照災害防救法、行
        政院訂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並參照本要點自行擬訂或檢
        討修正其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相關規定,函報本部核定
        :
        (一)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之災害緊急通報及應變小組作業
              相關規定,由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司、郵電司、
              航政司)會商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審議
              ;惟本部所屬事業機構部分,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得另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本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本部路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
                函交鐵道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2.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航政司得視實際業務需要,分別函交民用航空局、
                航港局協助審議及研處。
        (二)本部中央氣象局、運輸研究所因業務性質不同,得視實際
              需要適用本要點。
三十六、本部主管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及運作事項,由本部主辦單
        位依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併
        於各該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訂定;或得視實際需要另定作業要點,
        並責成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分別擬訂或訂定該中心細部作業
        規定,函報本部核定或備查。
三十七、本部所屬相關機關(構)各相關編組單位人員如有異動或聯繫電
        話變更,應主動將資料免備文逕送本部相關業務主管單位(路政
        司、郵電司、航政司)及複式通報輔助窗口(交通動員委員會)
        隨時更新。
三十八、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
        相關事項,以及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本部及所屬相
        關機關(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往、返得運用最迅速之交通工
        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等費用均得依「交通部職員出勤暨
        加班注意事項」及「交通部非上班時間災害及臨時緊急事件通報
        作業注意事項」,按實際需要或出勤狀況核實報銷,並不受行政
        院訂定之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五點規定之限制;惟適用勞動
        基準法之人員,其加(值)班應另從其規定。
三十九、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基於業務(含公共事業)主管立場,
        得訂定、檢討修訂相關緊急通報及應變作業規定或手冊等,以符
        實際需要。
四十、本部及所屬相關機關(構)人員若有執行不力、查有未確實依本要
      點規定辦理且情節重大者,應依相關人事法規予以懲處;執行災害
      緊急通報、聯繫或緊急應變小組各項任務成效卓著者,得依規定予
      以獎勵。
四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災害防救法及其施行細則、行政院訂
        定之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災害
        防救基本計畫,以及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訂定之各該災
        害防救業務計畫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