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定自113年10月1日施行 制(訂)定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及公布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效。
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年度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主管機關及交通
部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之補助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