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二節 電力設備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構造及使用狀況,訂定
檢查項目、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
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
核。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
│ 設置場所 │ 設備種類 │
├──────┼───────────────────────┤
│ │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饋│
│ │電斷路器)。 │
│ 高鐵沿線 ├───────────────────────┤
│(基地除外)│電車線(僅限於連接點、區分裝置、橫度線裝置及饋│
│ │電分歧裝置)。 │
│ ├───────────────────────┤
│ │上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
├──────┼───────────────────────┤
│ │電車線、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於異常時能保│
│ 基 地 │護變電站設備、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
│ │設備。 │
└──────┴───────────────────────┘
第一百五十八條
電車線遇有暴風雨、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應
立即施行巡檢。其檢查方式及檢查標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主管機關同
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五十九條
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應予換新。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
,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
第一百六十條
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應立
即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