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 修正

第七條
鐵路曲度及坡度之最大限,其最小曲線半徑及最陡坡度,規定如下表:
┌────────────────┬───────┬─────┐
│鐵路軌距                        │   1067公厘   │  762公厘 │
├────────────────┼────┬──┼──┬──┤
│鐵路等級                        │特甲及甲│ 乙 │ 甲 │ 乙 │
├────────────────┼────┼──┼──┼──┤
│最小曲線半徑(公尺)            │   300  │ 200│ 40 │ 35 │
├────────────────┼────┼──┼──┼──┤
│最陡坡度(0/00)(包括曲線坡度折│    25  │  35│62.5│62.5│
│減率)                          │        │    │    │    │
└────────────────┴────┴──┴──┴──┘
前項坡度及曲線半徑設計時,應儘量以最佳之條件規劃,以減少對列車牽
引噸數之影響。
第九條
曲線之超高度,應將外軌提高全數,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超高度之
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
C=GV2/0﹒127R
C:超高度以公厘計。
G:軌距以公尺計。
V: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
R:曲線半徑以公尺計。
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
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俾直線上無超高度,而於原曲線上達
到足額超高度。
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
上。但在山區特殊情形,不影響安全情況下,得酌予調整之。
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容
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
第三十條
正線之轍岔,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特甲級及甲級鐵路應用十二號,
乙級鐵路應用十號,側線所用者宜以八號為最小,快車不停之小站,其通
過線應以直線為原則,較小號數之轍岔,必要時得在車場軌道中採用之。
轍岔N號為岔心中線長度除以底寬,其公式如下:

      ab  1      f
  N=──=─cot─
      cd  2      2

各號轍岔心角度如下表:
┌─────────────┬───────────────┐
│           N             │             F               │
├─────────────┼───────────────┤
│            5             │         11-25-16           │
├─────────────┼───────────────┤
│            6             │          9-31-38           │
├─────────────┼───────────────┤
│            7             │          8-10-16           │
├─────────────┼───────────────┤
│            8             │          7-9-10            │
├─────────────┼───────────────┤
│           10             │          5-43-29           │
├─────────────┼───────────────┤
│           12             │          4-46-19           │
├─────────────┼───────────────┤
│           16             │          3-34-47           │
└─────────────┴───────────────┘
(圖表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