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修正

第二節  列車編組
第一百四十九條
鐵路機構應按照路線區間之設施狀況及對應於車輛之性能、構造及強度,
規定列車之最大聯掛車輛數。
第一百五十條
旅客列車之車廂應相互貫通。
第一百五十一條
列車編組完畢,應確認其前、後端標誌完備。其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
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第一百五十二條
列車軔機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
用。列車因故障而致部分車輛之軔機無法作用時,應依故障車軸佔該列車
之全部車軸比例,限制其運轉速度,但最前部或最後部車輛之軔機無法作
用時,列車不得運轉。但有緊急狀況者,不在此限。
前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
車輛中有軔機故障者,鐵路機構應於前項紀錄載明列車編號、故障軔機之
數量及所在位置,並應每月彙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