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5月12日 修正

第四章  監督
第四十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按月統計下列營運績效資料,並於次月十五日前
提報交通部備查:
一、客貨運輸情形:
  (一)旅客人數及延人公里數。
  (二)車站進出旅客人數。
  (三)貨運噸數及延噸公里。
二、運輸能量:
  (一)列車開行次數。
  (二)列車公里數。
  (三)座位公里數。
三、列車服務水準:
  (一)平均承載率(延人公里數÷座位公里數)。
  (二)準點情形(列車抵達終點站之準點情形)。
  (三)發車率(列車實際開行班次÷列車計畫開行班次)。
  (四)事故事件種類、件數及旅客傷亡情形。
四、其他經交通部指定之項目。
交通部得請鐵路機構提出特定期間與前項相關之詳細資料。
第四十一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
內,報請交通部備查:
一、客運量資料:
  (一)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
  (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
  (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業收支資料(季底):
  (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外收入。
  (四)營業外支出。
六、重要紀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按月統計。
第四十二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其下列營運狀況,於每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
報請交通部備查:
一、全路狀況:
  (一)業務範圍。
  (二)組織架構。
  (三)人力概況。
  (四)運輸本業經營範圍(路線里程、營業里程、車站數)。
  (五)維修基地及功能。
二、運輸情形:營運及業務概況,並至少包括下列資料。
  (一)客貨經營情形及分析。
  (二)票務及重要服務設施設備辦理情形。
  (三)路線修建養護執行情形。
  (四)機車車輛各級維修執行情形。
  (五)營運設備重大採購計畫。
  (六)績效指標執行情形與分析。
  (七)事故事件分析及檢討。
  (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執行情形。
  (九)勞工安全衛生執行情形。
三、營業盈虧。
四、改進計畫:包括全路狀況、運輸情形、營業盈虧等之改進事項、檢討
    執行情形,並研提改進時程。
第四十三條
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於每
年第一季結束前,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其報告內容應包括
下列事項:
一、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
  (一)安全理念內容。
  (二)安全績效指標之項目與達成狀況。
二、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
三、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
四、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
五、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
前項第五款應包括交通部指定納入之營運安全事項。
第四十四條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三條規定。
第四十五條
新設、增設、變更路線供運輸用之重要設備,開始使用前,應由交通部執
行竣工檢查。
第四十六條
交通部得視監督需要,對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實施定期檢查或臨
時檢查。
前項檢查之實施,得以派員視察或文件查核方式為之。
第四十七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下: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狀況。
三、財務狀況。
四、工程狀況。
五、行車安全管理狀況。
六、機車、車輛檢修狀況。
七、路線修建養護狀況。
八、其他有關事項。
前項定期檢查事項,交通部認有必要時,得不定期實施臨時檢查。
第四十八條
檢查人員檢查完畢後,應將檢查結果及應行改進事項提出報告並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