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二章 踏勘
第一節 踏勘測量方法
第七條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 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 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