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二節  路線選擇
第八條
  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
  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
  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第九條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第十條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
  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持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窳。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第十一條
  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以供選線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