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修正

第二十八條
  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
  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 15,A,50× 923.58,(IP)
  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
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
  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
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7頁@ [圖一
  ]48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一 ]51Ⅰ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二 ]51Ⅰ 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0頁@ [圖三 ]54Ⅰ 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