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線交叉點之木椿應書(IP)之號數、線別公里公尺數,並應將該地點 之位置詳細記載,以便查尋。例如:(IP) 15,A,50× 923.58,(IP) 15指第十五號交叉點,A指線別,五十指公里數,923.58指公尺數。第六十七條
所有木樁,均應註明定線符號及公里公尺數,例如L94+578.24(L為 定線符號九十四公里數,578.24為公尺數)。第八十四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附表一 ]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7頁@ [圖一 ]48 5>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一 ]51Ⅰ 5>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09頁@ [圖二 ]51Ⅰ 中 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0頁@ [圖三 ]54Ⅰ 中華民國 現行法規彙編廿四冊 1441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