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立體交叉及平交道防護設施設置標準與費用分擔規則
中華民國85年6月15日 修正
第四章 費用分擔
第二十五條
新建鐵路通過現行道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該鐵路平交
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鐵路機構負擔。但現有道路如同時增加車道
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車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
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車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
面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之費用。
第二十六條
新建道路或現有道路通過現有鐵路,須設置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時,
該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但現有鐵路
如同時增加股道或要求保留將來增加股道之空間時,其所增加之費用,
由鐵路機構負擔。
前項增加費用之計算方式如左:
A2-A1
────×B=C
A2
A1:按現狀設計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積(引道不計)。
A2:按要求增加股道或空間設計後鐵路平交道或立體交叉上層結構之面
積(引道不計)。
B :按A2面積設計所需全部工程費用。
C :鐵路機構負擔之費用。
第二十七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道路部分改為立體交叉,其所需費用,由道路主管
機關負擔四分之三,鐵路機構負擔四分之一。但立體交叉之長度,以跨
越或穿越鐵路之必需範圍為限,如有跨越或穿越其他道路時,其增加之
長度部分仍由道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二十八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因鐵路增加股道或道路增加寬度及其他必要設施之改
善,其所需費用由要求增加之一方全部負擔。
第二十九條
現有鐵路平交道如予升等,其升等所需工程與設備費用,由鐵路機構與
道路主管機關各半負擔,現有多處連續性之鐵路平交道,須同時改為立
體交叉時,由鐵路機構報請專案處理。
第三十條
第二十二條規定之補償費用,由鐵路機構與道路主管機關協商分擔。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之費用,係指工程及設備費用。但所需土
地徵購費及地上物拆遷補償等費用,由取得土地所有權之機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