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
第十四條
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於鐵路就地行車控制設備之處所執行正線進路控制之站務人員: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列車進出站處理。
2.列車進路控制。
3.緊急應變。
二、第一項以外之站務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學科測驗:
1.鐵路概論。
2.運轉規章。
3.作業安全。
4.事故處理。
(二)術科測驗:
1.調車作業。
2.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