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

第十一條
駕駛人員技能檢定項目如下:
一、客貨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鐵路車輛。
          4.檢查維修。
          5.運轉規章。
          6.運轉理論。
          7.鐵路電氣。
          8.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準點運轉。
          5.緊急應變。
二、維修工程車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同客貨車駕駛人員測驗項目。
    (二)術科項目:
          1.速度觀測。
          2.軔機操作。
          3.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4.緊急應變。
三、車輛調動機駕駛人員或車輛基地內駕駛人員:
    (一)學科項目:
          1.鐵路概論。
          2.號誌路線。
          3.運轉規章。
          4.鐵路電氣。
          5.作業安全。
    (二)術科項目:
          1.軔機操作。
          2.軔機以外機器之操作。
          3.緊急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