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 之規定。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 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 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 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 三、用途及運輸數量。 四、建築計畫及圖說。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