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專用側線修建及使用規則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九月三日 制(訂)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鐵路專用側線之修建、養護及使用,除鐵路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
  之規定。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專用側線,係指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所修建,專供事業本身
  運輸之用者而言。但自備行車動力及具有鐵路應有之設備者,應依興建
  專用鐵路之規定申請立案發照。
第三條
  修建專用側線應開具左列各款事項,申請管轄鐵路核准:
  一、公私營事業機關團體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之姓名、住址。
  二、專用側線之位置及長度。
  三、用途及運輸數量。
  四、建築計畫及圖說。
  五、其他必要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