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 制(訂)定

  一、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及符合「行
      政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以公開為原則,建立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行政資訊公開化、透明化,滿足人民知之
      權利,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推動目標:
    (一)整合本局各單位所應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登載本局網站
          ,提供各界查詢,主動公開本局行政資訊。
    (二)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滿足人民知之權利。
  三、推動內容:
    (一)本局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及處理原則如下:1法規命令(法
          規小組)│以上網公開為原則。
          2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各單位)│以上網公開為原則。
          3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各單位)│以上網公開為原則
          。
          4施政計畫(秘書室)、業務統計(會計處)及研究報告(秘
          書室)│以上網或公開陳列為原則。
          5預算、決算書(會計處)│以公開陳列為原則。
          6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採購規範、對外關係文書(各單位)
          │以上網或公開陳列為原則。
          7接受及支付補助金(秘書室)│以上網公開為原則。
          8合議制機關會議紀錄(各單位)│以上網公開為原則。
    (二)行政資訊公開作業方式:1由本局各單位將前述應公開之行政
          資訊於作成或取得日起三個月內製作目錄,簽局核可後送資訊
          中心登載於本局網站,以達行政資訊公開之目的。
          2本局各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應公開之行政資訊目錄及相
          關內容簽局核可後,送資訊中心登載上網(格式限word、exce
          l 、html電子檔),供各界查詢。但未更新者,不在此限。
          3為免造成網站過度負荷,請各單位視資訊內容、性質及民眾
          對該資訊之實際需要期限,本於職權訂定公開期限,並送資訊
          中心更新。
    (三)本局受理人民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至本局申請
          提供閱覽行政資訊者,由行政處文書課統一收件後,依下列方
          式辦理:(詳如附件流程圖)1依各單位職掌分件。
          2申請內容涉及二個以上單位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
          位,負責彙整辦理。
          3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能
          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
          ,得逕行駁回。
  四、本要點所需人力、設備及經費,皆由現有編制分擔、因應。
  五、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