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推動行政資訊公開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廢止
一、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規定,及符合「行政
資訊公開辦法」相關規定,以公開為原則,建立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
局(以下簡稱本局)政府行政資訊公開化、透明化,滿足人民知之權
利,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目標:
(一)整合本局各單位所應公開之行政資訊,製作目錄登載本局網站,
提供各界查詢,主動公開本局行政資訊。
(二)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滿足人民知之權利。
三、推動內容:
(一)本局應主動公開之行政資訊如下(詳如目錄一覽表):
1.法規命令(各單位)。
2.行政指導有關文書(各單位)。
3.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各單位)
4.施政計畫(規劃組)、業務統計(各單位)。
5.預算、決算書(會計室)。
6.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工務組、機電組、規劃組、秘書室、各
工區)。
7.接受及支付補助金(會計室、各單位)
8.研究報告(各單位)。倘由受委辦單位發表論文,本局應掛名
,其期末報告應分摘要版、公開版。
9.本局同仁出國發表之論文資料(人事室)。
(二)行政資訊公開作業方式:
1.由本局各承辦單位將前述應公開之行政資訊於作成或取得日起
三個月內製作目錄,並登載於本局網站,以達行政資訊公開之
目的。
2.本局各承辦單位應於每月五日前,將應公開之行政資訊目錄簽
核後,送請規劃組登載上網(格式限 word 、 excel、 html
電子檔),供各界查詢。但未更新者,不在此限。
3.另依規定應張貼公告欄、召開記者會、說明會者,仍依原規定
辦理。
4.請各承辦單位視資訊內容、性質及民眾對該資訊之實際需要期
限,本於職權訂定公開期限,並送請規劃組更新。
(三)本局受理人民以公文、信函、傳真、電子郵件、或至本局申請提
供閱覽行政資訊或卷宗(經核定之公文書)者,由秘書室總收發
統一收件,依下列方式辦理:
1.依各單位職掌分工辦理。
2.申請內容多個單位者,依申請項目第一項之承辦單位,負責彙
整辦理。
3.承辦單位受理申請後,應即進行審查。申請內容不明,其能補
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
得逕行駁回。
四、本要點經本局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