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車體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修正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體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一、本局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列車車體,供廠商刊登行銷廣告,特訂
定本要點。
二、廠商租賃本局車體廣告得於刊登日起一個月前,檢附企劃書參份﹝
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間、列車車次、進度表、車體廣告圖樣等﹞,向
本局﹝貨運服務總所﹞提出申請,本局依廠商申請順序﹝收文日期
﹞,審核企劃內容並視業務需求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辦理
並函復。
三、出租單位:
(一)推拉式﹝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編組﹝原則為十
二輛車廂、二輛機車﹞為單位。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組車(四輛車廂)為單位。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案以每一輛車廂為單位。
四、車體廣告圖樣設計原則:
(一)圖樣內容以行銷廣告為原則,不得為藥品、菸酒、選舉、政治
廣告及其相關類型廣告。
(二)圖樣內容不得有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善良風俗、商標
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有任何
侵權行為及妨害本局形象之情形。
(三)廠商所提供之圖樣不得有侵害本局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
權利。
五、車體廣告租金: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租金每編組列車每月二三四、○
○○元。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租金每一組車每月六七、○○○元。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租金每輛車廂每月一一、七○○元
。
六、優惠折扣規定:
(一)為鼓勵廣告或相關業者招徠業務,其彩繪內容無招徠業者自身
文字或圖案者,按前條規定訂價九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二)為配合政令宣導,政府機關或政府授權申辦彩繪車體廣告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八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三)凡為本局業務需要且廣告面積佔車體總面積六分之一以下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五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無任何廣告者免收租
金。
七、本局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列車首航日停靠站場所予承租車體廣告廠商
辦理活動。
八、廣告租金繳納方式:廠商應於簽約前以現金或抬頭為交通部臺灣鐵
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之即期支票或匯款﹝匯款帳號:台灣銀行公
庫部005037290652,戶名: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
用途欄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標的﹞向該所(總務室
)一次繳清。
九、履約保證金:
(一)按廣告租金之三分之一計算。
(二)廠商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1、 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2.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本局貨運服務總所為質
權人﹞。
(四)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五)廠商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
定申請書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完成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
存款單之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
覆函、實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總所。
(六)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廠商名義繳納。
十、車體廣告施工期限: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1. 安裝:每一編組列車三天。
2.拆除:每一編組列車二天。
(二)電聯車車體:1.安裝:每一組車二天。
2.拆除:每一組車一天。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1.安裝:每一輛車廂六小時。
2.拆除:每一輛車廂三小時。
十一、有關本局與廠商權利義務關係請參考空白契約書﹝附件﹞。
十二、作業程序:
(一)廠商檢附企劃書向本局貨運服務總所提出申請。
(二)本局初核後決定是否同意並函復,同意時並依下列程序繼續
辦理。
(三)本局通知廠商舉行車體廣告前置作業會議,研擬相關細節。
(四)本局通知廠商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本局通知廠商簽約及公證。
(六)本局通知廠商施工。
(七)施工完竣,廠商通知本局(機務單位)校驗。
(八)其他詳如契約規定。
十三、本要點得隨時視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修訂之,並於本局首頁 \出
租業務 \廣告位置標租項下登出。
十四、本局貨運服務總所聯絡電話: 02-23815226轉285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體廣告出租作業要點
一、本局為擴展廣告業務,提供列車車體,供廠商刊登行銷廣告,特訂
定本要點。
二、廠商租賃本局車體廣告得依其業務便利性或列車行駛區間特性需求
於刊登日起一個月前,檢附企劃書參份﹝內容應包括租賃期間、列
車車次、進度表、車體廣告圖樣等﹞向本局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主
辦單位依廠商申請順序﹝收文日期﹞,審核企劃內容並視業務需求
及列車調度情形決定是否同意辦理並函復。
三、出租單位:
(一)推拉式﹝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編組﹝原則為十
二輛車廂、二輛機車﹞為單位,電聯車車體廣告案以每一組車
(四輛車廂)為單位,但第六條第(二)、(三)款情形申辦
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案以每一輛車廂為單位。
四、體廣告圖樣設計原則:
(一)圖樣內容以行銷廣告為原則,不得為藥品、菸酒、選舉、政治
廣告及其相關類型廣告。
(二)圖樣內容不得有歪曲事實、虛偽宣傳、及違反善良風俗、商標
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及其他法令之相關規定、亦不得有任何
侵權行為及妨害本局形象之情形。
(三)廠商所提供之圖樣不得有侵害本局或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
權利。
五、車體廣告租金: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廣告租金每編組列車每月二三四、○
○○元(每輛車廂每月一六、七一五元)。
(二)電聯車車體廣告租金每一組車每月六七、○○○元(每輛車廂
每月一六、七五○元)。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廣告租金每輛車廂每月一一、七○○元
。
六、惠折扣規定:
(一)為鼓勵廣告或相關業者招徠業務,其彩繪內容無招徠業者自身
文字或圖案者,按前條規定訂價九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二)為配合政令宣導,政府機關或政府授權申辦彩繪車體廣告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八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
(三)凡為本局業務需要,其廣告面積佔車體總面積六分之一以下者
,按前條規定訂價五折計收車體廣告租金;無任何廣告者免收
。
七、本局免費提供車體廣告列車首航日停靠站場所予承租車體廣告廠商
辦理活動。
八、廣告租金繳納方式:廠商應於簽約前以現金或抬頭為主辦單位名稱
之即期支票或匯款,(用途欄應註明廠商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標的)向主辦單位一次繳清。
九、履約保證金:
(一)按未優惠折扣前所計廣告租金之三分之一計算。
(二)廠商得以下列任一種方式繳納: 1、同廣告租金繳納方式。
2.設定質權之銀行定期存款單﹝應記載主辦單位為質權人﹞。
(三)設定質權之定期存款單均應加註拋棄行使抵銷權。
(四)廠商應持財政部登記核准金融機構簽發之定期存款單之質權設
定申請書向主辦單位完成用印後,再攜向該簽發定期存款單之
金融機構辦理質權設定,並於設定完妥後,將存單、覆函、實
行質權通知書及質權消滅通知書繳至該單位。
(五)履約保證金應以申請廠商名義繳納。
十、車體廣告施工期限:
(一)( P.P)自強號列車車體: 1、安裝:每一編組列車三天。
2.拆除:每一編組列車二天。
(二)電聯車車體: 1、安裝:每一組車二天。
2.拆除:每一組車一天。
(三)前二款以外車種之車體: 1、安裝:每一輛車廂六小時。
2.拆除:每一輛車廂三小時。
十一、有關本局與廠商權利義務關係請參考空白契約書﹝附件﹞。
十二、作業程序:
(一)廠商檢附企劃書向本局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二)本局主辦單位初核後決定是否同意並函復,同意時並依下列
程序繼續辦理。
(三)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舉行車體廣告前置作業會議,研擬相
關細節。
(四)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繳納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五)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簽約及公證。
(六)本局主辦單位通知廠商施工。
(七)施工完竣,廠商通知本局機務單位校驗。
(八)其他詳如契約規定。
十三、本要點得隨時視業務情況及實際需要修訂之,並於本局首頁 \出
租業務 \廣告位置標租項下登出。
十四、本局主辦單位聯絡電話等資料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