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提供綠美化及環境維護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修正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局經管國有公用土地及美化環境景觀,並配合政府機關
或民間團體之需要,爰依財政部訂頒「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
原則」,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都市計畫之「鐵路用地」或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本局暫
無利用計畫者。
(二)編定為公共設施用地,應先請主管機關辦理撥用,主管機關無撥
用開闢計畫時,則以不違反土地使用分區原則辦理出租收益,經
評估亦無收益商機者。
(三)本局經管狹長或畸零無法規劃利用之非公共設施用地,且經評估
無收益商機者。
三、適用對象:
(一)政府機關、機構(鄉、鎮、市、區公所以上)。
(二)民間團體(經政府登記有案者)。
四、檢附申請文件:
申請單位應提出綠美化計畫書(含地籍位置圖簿、綠美化簡易示意圖
、綠美化計畫),如為民間團體,並應檢附政府登記有案證明文件。
五、使用限制:
限辦理種植花草樹木或維護環境等行為,不得興建任何建物設置圍障
供特定人使用或從事收益行為或影響本局行車安全,且不得違反其他
法令規定等事項。
六、責任與義務:
(一)辦理綠美化及環境維護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倘有損害第三人
權益時,應負賠償及一切責任。
(二)倘有違約行為,應繳交自發生違約之日起至返還土地期間之土地
使用費(按行政院核頒年租金率百分之五計收),並回復至契約
容許(綠美化計畫書)或本局於同意狀況下返還土地。
七、期限:
(一)辦理期間最長以五年為限。但申請人為第三點第一款之政府機關
、機構,辦理期間最長以十年為限,期滿經本局同意者得辦理續
約。
(二)契約終止或解除後,申請人應於十五日內將土地騰空或經本局書
面同意之狀況,並會同本局點交無誤後,交還本局。
(三)若契約終止或解除,申請人不再續約且未點交返還於本局,除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應繳交自契約終止或屆滿時起實際返還土
地期間之使用費(按行政院核頒年租金率百分之五計收),但不
得主張有民法四百五十一條不定期租約之適用。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隨時終止契約收回土地:
(一)違反契約約定事項時。
(二)本局因業務需要收回時。
(三)申請單位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時。
(四)本局有收回辦理出租、出售、開發利用、撥用或自行管理必要時
。
(五)申請單位有其他妨礙土地所有權之行為時。
(六)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種類變更,致契約無法繼續執行時。
九、管理:
(一)應訂定書面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1.雙方當事人。
2.標的。
3.期間。
4.使用限制。
5.契約終止。
6.其他特約事項。
(二)申請人為政府機關以外之團體,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申請人
負擔,並於特約事項約定之。公證書載明申請人違反契約義務(
如期限屆滿,不依約交還土地,或應繳交違約使用費而不繳交等
),應逕受強制執行。
(三)本局對於土地使用情形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