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身心障礙旅客優待乘車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一日 制(訂)定
第一條
一、本要點依據交通部 87.12.16.頒布之「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公民營
公共交通工具優待實施辦法」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搭乘本局各級列車之票
價,應予以半價優待並得優先乘坐。
三、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並領有身心障礙(殘障)手
冊之旅客,視為有他人陪伴之必要。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項規定請求半價優
待、優先乘坐時,應於購(驗)票時主動事先告知其身份,以便配
合提供必要之服務。
五、身心障礙者申請購買優待票時,由售票員逕售予殘障半價優待票,
票面加註「障」字以為辨別。
六、身心障礙者乘車,其陪同乘車之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依第二
點申購半價優待票時,應填具「優待乘車票請購證明單」。該證明
單由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共同簽名;身心障礙者不
能簽名時,由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代之。
「優待乘車票請購證明單」格式如附件。
七、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依前項要點填具請購證明單後,售票員應
售予半價優待票,並在票面加註「障」字以為辨別。
八、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乘車時,應主動出示社會
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殘障)手冊(正本),不得以其他
證明文件代替,並應隨身攜帶,以備本局所屬相關站、車服務人員
查驗。
九、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之優待乘車票,限乘車前依前項規定辦理
購票,且乘車時須陪同身心障礙者方屬適用;如單獨持用或與身心
障礙者乘車票記載區間不符等有冒用身份之嫌者均屬無效,並依本
局現行旅客運送實施要點無票旅客處理。
十、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如係利用郵局、自動售票機購票,可先
行購買殘障優待票,於乘車時依本要點第八條之規定主動出示證明
文件供驗。
十一、各車站應指定並揭示「身心障礙者售票口」,便利身心障礙者購
票,並視實際票務發售狀況協助其優先劃座。
十二、未於乘車前至車站填妥請購證明單購買殘障優待票之監護人或必
要陪伴者一人申請補票時,應按一般旅客無票乘車處理。惟身心
障礙者本人出示手冊申請補票時,經核無誤後予以半價優待。
十三、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