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並自即日生效 修正

一、為改善鐵路平交道及沿線都市環境之需要,使直轄市、縣(市)政府
    (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在國土計畫及整體都市發展指導下,且經具體
    評估後採行之改善計畫能具備其必要性與整合性,同時降低對鐵路營
    運機構之營運衝擊,使國家資源能合理有效運用,爰訂定本要點。
二、地方政府得自籌經費辦理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
    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或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申請計畫
    書向交通部申請補助。
    本計畫範圍跨越不相隸屬之行政區域者,由各有關地方政府協議決定
    申請機關。
三、地方政府向交通部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之經費需求,應提
    出申請計畫書,報請交通部審核,申請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都市發展構想與問題界定:包括都市計畫或都市更新之構想與範
        圍及初步預期效益,以及因應都市發展需要所衍生並涉及鐵路路
        線及車站之問題分析。
  (二)改善方案構想:改善構想須循序漸進,應優先考量設置智慧型平
        交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公路立體化及鐵路車站跨站式站
        房等可能措施。
  (三)基本社經資料,包括各車站進出旅客數。
  (四)土地開發構想,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地區可開發範圍之概述
        ,開發方式及預估開發效益,中央或鐵路營運機構可獲取之效益
        概估,以及可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措施。
  (五)財源籌措構想,包括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來源,並註明初步建議
        中央政府分攤比率,及推動租稅增額財源、專案融資、成立基金
        或專戶等構想。
  (六)鐵路與其他公共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構想。
  (七)其他相關文件,包括申請補助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期程及作業
        費用之概估。
  (八)依據申請計畫書內容填具附件一「鐵路平交道與都市環境改善建
        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補助可行性研究經費申請表」。
四、交通部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之經費,得準用「中央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且對同一計畫之
    補助,原則以一次為限。
五、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內容應符合「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
    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政府公共工程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及
    「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等相關規定,並
    將下列事項納入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都市發展構想及問題界定:
        1.國土計畫或都市計畫之地區發展現況與未來發展策略。
        2.鐵路設施影響都市發展所需改善之問題:在前項都市發展構想
          之下,鐵路車站及路線有調整或改善之必要,且須提出量化分
          析等佐證資料。
         (1)改善平交道交通安全或運行效率問題:
            甲、平交道服務水準不佳:平交道平均停等延滯時間超過60
                秒/輛。
            乙、現有平交道有嚴重之安全疑慮。
         (2)因地區交通或都市發展需要,須增加鐵路或車站兩側之聯通
            :
            甲、地區有增加橫向聯絡道路之需要。
            乙、車站兩側有加強人行連通需要。
            丙、鐵路周邊土地活化利用。
  (二)改善策略評估:
        1.地方政府所提改善方案,應優先具體量化評估設置智慧型平交
          道安全控制系統、車輛改道、公路立體化及鐵路車站跨站式站
          房等優先改善方案,若皆不可行,始評估鐵路立體化之必要性
          與可行性。
        2.如經評估採用非屬鐵路立體化之策略為優先改善方案,則後續
          審議不適用本要點規定,另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辦理
          。
  (三)如採鐵路立體化為改善方案,評估事項須包括:
        1.可行性研究階段之工程建造費,須依據擬訂之鐵路設計標準,
          空間場站及路線分別依 1/5,000及1/10,000比例尺圖說、預定
          路線之平面及縱斷面線型,並以路堤(或路塹)、橋梁、隧道
          、車站、維修廠站、調車場等之建造構想略圖估算。用地取得
          須分析用地權屬及取得方式,用地取得費用須包含相關補償費
          ,並依相關規定基準估算。報告書提報審議時須檢附前開比例
          尺之相關圖說。
        2.對鐵路營運之衝擊分析與解決配套措施,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審
          查並取得確認函:
         (1)鐵路營運及行車計畫建議(包含現況及未來),且列車服務
            班次應通盤考量鐵路營運機構車輛調度及人力運用。
         (2)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效率評估,且計畫應以不降低原有路線容
            量、站間路線利用率及行車速率為原則,包含尖峰小時路線
            利用率不應高於現況或不逾70%、區段通勤列車平均運行速
            度不低於現況或45公里/小時及城際列車不低於現況或70公
            里/小時。
         (3)基地位置、月台及股道配置,須符合鐵路營運機構營運所需
            。
  (四)若鐵路立體化同時擬增設車站,應再增加評估下列事項:
        1.新增車站之旅運需求預估,並提出車站規模及等級之建議,且
          須經鐵路營運機構同意。
        2.培養新增車站使用量之具體方案。
        3.新增車站之邊際收益必須大於邊際成本。
        4.替選方案評估(含成本效益分析),如:公車路線調整或新增
          先導公車開行、增加其他公共運輸工具接駁及提高使用便利性
          。
        5.新增車站站區周邊聯外公共運輸接駁及私人運具管理規劃,包
          含空間配置、時程及經費編列之情形說明。
  (五)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包含車站聯外公
        共運輸接駁之規劃構想及周邊私人運具交通管理措施等,並具體
        提出未來各年期實際籌編經費與程序。
  (六)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構想,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地
        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徵詢鐵路營運機構管
        有土地開發構想,並整合站區周邊土地管有機關(構)意見,研
        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構想、推動方式、實施流程與期
        程、預估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路權之騰空路廊多目
        標使用及鐵路營運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
        函。
  (七)有關都市計畫變更回饋部分,除回饋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予地方
        政府,其餘土地應維持鐵路營運機構權管使用,但報經行政院核
        准者不在此限。
  (八)財務專章: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編審要點」、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自償性公共建設
        預算制度實施方案」編擬。
        1.財務可行性分析,包括本計畫建設經費、營運成本及收入、初
          估周邊土地開發淨效益、可挹注本計畫之經費、增額稅收、增
          額容積或其他效益金額,並應將都市計畫變更後無償取得之回
          饋效益,一併納入計算;其屬鐵路營運機構開發淨效益,應依
          行政院核定之臺鐵償債計畫比例,償還該機構債務。
        2.鐵路營運機構新增營運成本及收入分析,如造成鐵路營運機構
          營運虧損,應有具體之補償或優惠措施。本項須取得鐵路營運
          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源籌措方式,包含基金或專戶之經費來源、運用方式及風險
          評估及因應對策等相關事項。
  (九)地方政府應於可行性研究階段召開公開說明會,與民眾溝通。
  (十)地方政府承諾事項,包含:
        1.出具地方議會同意函,內容應包含地方政府負擔經費額度(配
          合款財源及可行性評估),及同意地方政府負擔經費未如期到
          位,中央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型補助款先行
          扣抵或支付。
        2.承諾鐵路與其他運輸系統整合規劃及相關配套措施之經費與期
          程皆如期編列與推動。
        3.承諾如期成立基金或專戶。
  (十一)依據報告書內容填具附件二「鐵路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
          邊土地開發計畫可行性研究檢核評估表」。
六、為使地方政府所提之都市發展構想能符合國土計畫,交通部得視需要
    邀請內政部會同審查可行性研究報告,就該都市發展之區位、機能及
    規模等項目,評估其發展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經認屬合理可
    行後,再由交通部辦理後續作業。
七、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書經核定後,鐵路建設計畫推動優先順序仍可
    由中央視財政狀況通盤考量。
    綜合規劃由交通部指定所屬機關(構)為主辦機關辦理,地方政府與
    鐵路營運機構應分別研提下列事項,交由主辦機關評估考量,併同綜
    合規劃報告書陳報交通部:
  (一)地方政府
        1.本計畫之變更都市計畫書圖草案:有關都市計畫變更作業適用
          「都市計畫國營事業土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
        2.土地開發及周邊整合規劃計畫,包括鐵路路線、場、站或鄰近
          地區可開發範圍,所涉土地使用分區、權屬,並配合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整合開發範圍內之土地管有機關(構
          )意見,研提土地開發策略、車站整合銜接措施、推動方式、
          實施流程與期程、計算可獲取之效益等內容;其涉及鐵路營運
          機構管有用地者,應經該機構確認並取得同意函。
        3.財務計畫:包含可行性研究階段財務專章各項目之具體評估,
          以及評估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具落差時之財源籌措因應對策。
        4.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包含公共運輸轉乘接駁(含場
          站空間配置、資訊與票證無縫運輸規劃等)及其他運具交通管
          理措施,並有完整經費與期程編列,且地方政府須承諾同步配
          合鐵路立體化計畫之期程確實啟動執行。
        5.地方政府承諾事項,除針對可行性研究之各項承諾事項提出具
          體措施外,尚須包含提供鐵路營運機構之優惠及補償措施、配
          合並協助鐵路營運機構之管有土地開發計畫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負擔之經費額度、地方議會同意成立本計畫基金或專戶之相
          關文件函、研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法規(草案)等。
  (二)鐵路營運機構
        1.管有土地開發計畫書及多目標使用計畫書。
        2.本計畫之行車營運計畫。
        3.因鐵路立體化所增加或減少之營運收支差額分析。
        4.因鐵路立體化對整體路線容量及行車效率之影響分析。
八、財務專章及財務計畫中央與地方政府經費分擔依附表計算之。
九、交通部將綜合規劃報告書陳報行政院前,應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變更都市計畫案至少應送請地方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報告書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議通過。
  (三)地方政府已完成車站聯外及周邊交通整體計畫,承諾執行公共運
        具的聯外接駁及整合服務規劃之配套措施,且相關經費、程序已
        籌編完成。
十、本計畫經綜合規劃評估後,若因可行性研究之疏漏致經費增加或自償
    率下修,則增加之經費(或中央負擔比例之調整)應由可歸責單位負
    擔;若因地方政府於可行性研究階段評估用地範圍不實或未對民眾正
    確揭露,致用地取得困擾,得由主辦機關以行政契約委託地方政府辦
    理用地取得相關作業。
十一、本計畫綜合規劃報告書核定後,應依「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
      議作業要點」辦理基本設計審議,變更都市計畫案應於動工前完成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及內政部核定。
      地方政府應成立基金或專戶,依財務計畫撥付一定經費至基金或專
      戶,並承諾分年應撥付之經費額度,經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交通
      部審查通過後,始得動支工程經費執行及起算施工期程,並於綜合
      規劃報告書中敘明。如本計畫因都市計畫變更或其他原因延遲所增
      加之經費,應由可歸責單位負擔。
      地方政府應以正式文書承諾,如撥付經費未如期如數到位時,中央
      得自地方政府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計畫型補助款先行扣抵或支付。
十二、交通部為審查本計畫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報告書,應成立「鐵路
      平交道與環境改善建設及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審查會」(以下簡稱審
      查會),專責審查作業;其組成依下列規定:
    (一)交通部次長一人為委員兼召集人,鐵路改建工程局局長為委員
          兼副召集人。
    (二)其餘委員由交通部派聘有關業務機關之首長或代表、及具交通
          、財務、都計、地政或土地開發等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委員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
      前項審查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過半數出席委員同意行之
      。
      交通部得就可行性及綜合規劃內容,指定所屬機關(構)先行辦理
      初審,並得於初審階段邀請相關業務機關研提審查意見。
      審查會委員為無給職;辦理現勘及會議等所需費用,由交通部及所
      屬機關(構)相關預算支應。
十三、交通部所屬鐵路機關(構)為辦理因應重大交通緊急需要或外部效
      益無法內部化等之鐵路新建或改善計畫,並經行政院核定者;或已
      奉行政院核定計畫,因配合法規異動或經費基準調整而未涉及其他
      實體計畫修正者,不適用本要點規定。
十四、本要點施行前,已辦理但未奉行政院核定之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
      報告書,應由地方政府及鐵路營運機構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