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制(訂)定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交通
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貳、目的: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能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供首長
及主管單位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民眾生
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參、適用時機: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通報。
肆、災害範圍:
一、軌道事故或災害: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於興建及營運期間發生事故或
災害。
二、交通工程災害:在新建、改建、維修交通工程,發生重大人員傷亡或
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者。
三、其他重大災害:
(一)發生全國(面)性或較大區域性之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天
然災害,致交通陷於重大停頓者。
(二)其他如火災、爆炸、核子事故、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等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與公共安全
者。
(三)非因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之工程災害係人為暴力恐怖行動或攻擊
所造成之災害。
伍、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有關災害種類及規模係依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所訂之
甲、乙、丙級三種及「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所訂之恐怖攻擊事
件併同所規定之通報層級表列如下:
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
│災害種類│災害規模 │通報層級 │
├────┼────────────────┼──────┤
│甲級災害│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行政院、行政│
│ │ 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院新聞局及行│
│ │2.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政院災害防救│
│ │ 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委員會。 │
│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 │
│ │ 經部(次)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
├────┼────────────────┼──────┤
│乙級災害│1.鐵路、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交通部及內政│
│ │ 發生事故或災害,預估交通受延遲│部消防署。 │
│ │ 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 │
│ │ 過一小時,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 │
│ │ 者。 │ │
│ │2.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發生死傷│ │
│ │ 三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 │
│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 │
│ │ 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 │
├────┼────────────────┼──────┤
│丙級災害│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直轄市、縣(│
│ │ 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市)政府消防│
│ │ 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局及交通相關│
│ │ 影響交通者。 │災害權責機關│
│ │2.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單位)。 │
│ │ 。 │ │
├────┼────────────────┼──────┤
│恐怖攻擊│1.發生二種類型以上恐怖攻擊事件由│交通部。 │
│事件 │ 中央(行政院)成立一級應變中心│ │
│ │ 。 │ │
│ │2.發生一種類型恐怖攻擊事件,若為│ │
│ │ 反重大交通設施恐怖攻擊由交通部│ │
│ │ 召集成立二級應變中心)。 │ │
└────┴────────────────┴──────┘
二、『高鐵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詳附件 A。
陸、通報作業:
一、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
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報層級,依『高鐵局災害緊急通報
系統流程圖』陳(通)報相關單位。
二、災害通報程序:
(一)電話通報: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於獲悉所
轄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電話通報本局防災中心及當地地方政
府消防機關以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本局防災中心於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查證確認通報內容、規模及通報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
陳報局長指示是否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若成立則依指示
或依其指派該次災害之業務主管單位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
變及善後等必要措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另依『高鐵局災害緊急
通報系統流程圖』辦理後續通報事宜;若未成立則由局長指派該
次災害之業務主辦組室,依指示及權責辦理後續搶救事宜,並由
第四組追蹤辦理情形。
(二)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
承包商並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B)至本局防災中心,本局防災中心則以
傳真方式陳(通)報交通部。
(三)後續通報: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除重大災
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應本局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四小
時傳送通報乙次,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至善後完成。
柒、如屬危急事件,得由局長或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先行逕報部長(部
長室緊急聯絡人)、次長(次長室緊急聯絡人)及行政院、行政院新
聞局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不受本作業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