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制(訂)定

壹、依據:「災害防救法」、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交通
    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
貳、目的:高速鐵路工程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
    時,能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俾供首長
    及主管單位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民眾生
    命財產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參、適用時機: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於災害發生
    或有發生之虞時,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通報。
肆、災害範圍:
一、軌道事故或災害: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於興建及營運期間發生事故或
    災害。
二、交通工程災害:在新建、改建、維修交通工程,發生重大人員傷亡或
    嚴重影響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者。
三、其他重大災害:
  (一)發生全國(面)性或較大區域性之颱風、地震、水災、旱災等天
        然災害,致交通陷於重大停頓者。
  (二)其他如火災、爆炸、核子事故、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
        等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或嚴重影響社會經濟秩序與公共安全
        者。
  (三)非因天然災害及不可抗力之工程災害係人為暴力恐怖行動或攻擊
        所造成之災害。
伍、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
一、有關災害種類及規模係依據「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所訂之
    甲、乙、丙級三種及「我國反恐怖行動組織架構」所訂之恐怖攻擊事
    件併同所規定之通報層級表列如下:
                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
    ┌────┬────────────────┬──────┐
    │災害種類│災害規模                        │通報層級    │
    ├────┼────────────────┼──────┤
    │甲級災害│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行政院、行政│
    │        │  遊事故發生死傷十人以上者。    │院新聞局及行│
    │        │2.災害有擴大之趨勢,可預見災害對│政院災害防救│
    │        │  社會有重大影響者。            │委員會。    │
    │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            │
    │        │  經部(次)長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
    ├────┼────────────────┼──────┤
    │乙級災害│1.鐵路、高速鐵路及捷運系統因行車│交通部及內政│
    │        │  發生事故或災害,預估交通受延遲│部消防署。  │
    │        │  二小時以上者或旅客在站間滯留超│            │
    │        │  過一小時,無法執行有效救援措施│            │
    │        │  者。                          │            │
    │        │2.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發生死傷│            │
    │        │  三人以上,九人以下者。        │            │
    │        │3.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或│            │
    │        │  經承辦機關認為有陳報必要者。  │            │
    ├────┼────────────────┼──────┤
    │丙級災害│1.鐵、公路行車事故、災害或觀光旅│直轄市、縣(│
    │        │  遊事故發生人員死傷者或無人死傷│市)政府消防│
    │        │  惟災情有擴大之虞者或災情有嚴重│局及交通相關│
    │        │  影響交通者。                  │災害權責機關│
    │        │2.具新聞性、政治性、社會敏感性者│(單位)。  │
    │        │  。                            │            │
    ├────┼────────────────┼──────┤
    │恐怖攻擊│1.發生二種類型以上恐怖攻擊事件由│交通部。    │
    │事件    │  中央(行政院)成立一級應變中心│            │
    │        │  。                            │            │
    │        │2.發生一種類型恐怖攻擊事件,若為│            │
    │        │  反重大交通設施恐怖攻擊由交通部│            │
    │        │  召集成立二級應變中心)。      │            │
    └────┴────────────────┴──────┘
二、『高鐵局災害緊急通報系統流程圖』,詳附件 A。
陸、通報作業:
一、為掌握緊急應變時效,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
    於獲悉所轄發生或有發生災害之虞時,應迅速查證及採取必要之應變
    措施,並確認災害類別、規模及通報層級,依『高鐵局災害緊急通報
    系統流程圖』陳(通)報相關單位。
二、災害通報程序:
  (一)電話通報: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於獲悉所
        轄發生災害之虞時,應立即電話通報本局防災中心及當地地方政
        府消防機關以及災害權責相關機關,本局防災中心於接獲通報後
        ,應立即查證確認通報內容、規模及通報層級之正確性無誤後,
        陳報局長指示是否成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若成立則依指示
        或依其指派該次災害之業務主管單位依權責採取處理、搶救、應
        變及善後等必要措施;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另依『高鐵局災害緊急
        通報系統流程圖』辦理後續通報事宜;若未成立則由局長指派該
        次災害之業務主辦組室,依指示及權責辦理後續搶救事宜,並由
        第四組追蹤辦理情形。
  (二)傳真通報:除電話通報外,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
        承包商並應於一小時內以傳真方式傳送「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災害通報單」(如附件 B)至本局防災中心,本局防災中心則以
        傳真方式陳(通)報交通部。
  (三)後續通報:本局所屬施工監督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除重大災
        情應視處理狀況隨時通報或應本局需要通報外,原則上每隔四小
        時傳送通報乙次,俾掌握災情及時回應至善後完成。
柒、如屬危急事件,得由局長或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成員先行逕報部長(部
    長室緊急聯絡人)、次長(次長室緊急聯絡人)及行政院、行政院新
    聞局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不受本作業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