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制(訂)定

壹、依據:依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規定及交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
    點訂定之。
貳、目的: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有效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交
    通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執行災害應變措施,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
    以下簡稱本局)應設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作必要之
    處理,以防止災害擴大,減少損失。
參、組織:本小組係任務編組,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委員若干人
    ,其編組及職掌區分表如附件 A。
肆、設置地點: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設於本局防災中心。
伍、小組成立時機:
一、本局管轄範圍內有災害發生之虞或災害發生,經召集人指示成立時,
    立即成立之。
二、奉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成立時,立即配合成立之。
陸、小組任務:
一、掌握最新災害狀況,立即處理。
二、災情通報及陳報各級首長及相關單位。
三、相關機關(構)及支援單位之聯繫。
四、緊急應變作業之通報。
五、其他交辦事宜。
柒、撤除時機:
一、主辦單位(第四組)得依災害處理情形報請召集人指示撤除。
二、配合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指示撤除。
捌、小組成立或撤除時,由召集人指示發布通報單(如附件 B)通知編組
    成員、本局各單位、特許公司或承包商。並以簡訊方式複式通報編組
    成員,逕自本局網站審閱災害處理資訊。
玖、所轄發生重大交通災害時,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首長,在無安全
    顧慮情況下,應立即至現場瞭解實際狀況,必要時並陳報部、次長親
    自到現場瞭解損害及搶修情形。
拾、本小組撤除後,各項善後事宜由各相關編組單位依權責繼續追蹤辦理
    。
拾壹、本局各單位派駐本小組人員應接受召集人之指揮調度。
拾貳、本小組委員如有異動或聯繫電話、住址變更時,應立即主動告知本
      局主辦單位(第四組)隨時更新。
拾參、本局暨所屬施工監督單位同仁奉派進駐各類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或
      本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時,相關工作人員均得依實際出勤狀況,核
      實報支加班費,不受每日四小時、每月二十小時之限制。
拾肆、本要點有關災害通報作業請依「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及
      「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