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1月1日 修正
壹、依據:
一、總統89年 7月19日華總 1義字第 89001787100號令公布「災害防救法
」
。
二、行政院86年 5月28日訂頒「全民防衛動員辦法」。
三、行政院89年 7月29日台89內字第 22719號函發「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
中心設置及作業規定」。
四、行政院 921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9年 8月 1日(89)重建行字第
2182號函。
五、交通部88年12月 1日交動88字第057150號函發「交通部重大災害防救
緊急應變通報要點」。
六、交通部89年 9月21日交動89字第056729號函修正「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規定」。
貳、任務:
一、指揮、督導各項重大行車事故、天然災害及其他重大事變之應變措施
。
二、蒐集災害資料,掌握災變處理之狀況,隨時向上級陳報。
三、必要時向上級或外界請求支援。
四、適時向社會大眾宣佈災變處理狀況。
參、組織:
一、依「災害防救法」第15條規定:各級災害防救會報應結合「全民防衛
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相關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事項。
二、本局「緊急應變小組」是以「行政體系」為主導,結合「全民防衛動
員體系」(動員聯合辦事處)及「民防編組」(民防大隊),分為「
局本部」、「區」及「地區」 3級制。
(一)「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
1.責任區:全局。
2.成員:局本部災害防救相關處室主管及人員。
3.工作職掌:
(1)負責統一指揮督導全局災害事故緊急應變處理相關事宜。
(2)建置「局本部」緊急應變編組。
(3)建立「局本部」緊急應變聯絡網。
(4)搶修人力、機具資源調查造冊。
(5)災害通報。
(6)召開災害事故應變會議。
(7)災情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呈報。
(8)預估搶修時間。
(9)發佈災情、列車停開駛新聞。
(10)請求上級單位支援事項。
(11)支援「區」緊急應變小組救災工作。
(12)負責災情彙整呈報上級。
(13)配合中央或交通部災害應變中心成立相關事宜。
(14)其他。
4.編組及任務:
(1)「召集人」:局長。
(2)「副召集人」:局長指定之業管副局長擔任。
(3)「發言人」:局長指定之。
(4)「執行秘書」: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擔任。
(5)「災害應變中心」:
A.「指揮官」:副局長、總工程司、主任秘書輪流擔任。
B.「通報組」:依本局「災害事故緊急通報表」(如附件 4
)之規定,逐級向上通報災情狀況(時間、地點、原因、
傷亡人數)到確認為止。
a.綜合調度所行車組(防護團管制中心):
◎負責重大行車災害事故之通報工作。
◎協助其他災害事故通報工作。
b.企劃處資訊中心:負責資通安全之通報工作。
c.政風室:
◎負責危安情資通報工作
◎協助其他災害事故通報(複式通報)。
d.勞安室:負責工安災害事故之通報工作。
C.「應變組」:
a.運務處:負責指導處理行車方式變更、列車調度、旅客
接駁及停開、復駛等應變工作。
b.工、機、電務等處:負責指導處理專業搶修等應變工作
。
c.勞安室:負責指導處理工安災害應變工作。
d.企劃處(資訊中心):
◎負責指導處理資通災害應變工作。
◎負責應變中心資訊技術支援相關工作。
e.防護團:
◎負責其他災害應變工作。
◎彙整災情損失。
f.政風室:指導處理危安事件應變工作。
D.「新聞組」:由秘書室新聞聯絡人員擔任。
a.負責聯絡新聞媒體。
b.發佈災情及列車停開、復駛新聞。
(二)「區」緊急應變小組(運務段):
全局依「運務段」轄區劃分臺北、臺中、高雄、花蓮及宜蘭等5
個「區」緊急應變小組。
1.責任區:運務段轄區為分界點。
2.成員:「區」內段長(運、工、機、電、路警)或跨「區」副
段長、廠長、經理(餐旅、貨運)、勞安、政風主任、頭等(
含)以上站長。
3.工作職掌:
(1)負責統一指揮、執行「區」內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工作。
(2)每半年召開災害防救工作會報乙次。
(3)建置「區」、「地區」緊急應變編組。
(4)建置「區」、「地區」緊急應變聯絡網。
(5)建置「區」、「地區」搶修人力、機具資源調查清冊。
(6)每年辦理「鐵安演習」(綜合演練)乙次,並配合縣、市政
府辦理「萬安演習」。
(7)每半年督導車站辦理災防演練乙次。
(8)災害事故發生時成立「前進指揮所」,處理救災相關事宜。
(9)召開災害事故應變會議。
(10)災情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呈報。
(11)災害通報。
(12)適時發佈轄內災情、列車停開駛新聞。
(13)請求上級單位支援事項。
(14)配合縣、市政府成立災害應變中心相關事宜。
(15)召開災害事故檢討會議並做成紀錄呈報行保會、防護團。
(16)其他。
4.編組任務:
(1)「上級督導官」:局指派副局長、總工程司擔任。
負責督導「區」災害防救業務及緊急應變工作之執行,並協
助聯繫「局本部」提供防救災必要人力、裝備。
(2)「召集人」:運務段長。
(3)「副召集人」:由運務副段長擔任。
(4)「發言人」:運務段長或由其指定之。
(5)「執行秘書」:由動員聯合辦事處執行秘書擔任。
負責辦理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相關工作。
(6)「通報組」:由運務段長指派。
依本局「災害事故緊急通報表」規定,通報災情(時間、地
點、原因、傷亡人數)到確認為止。
(7)「新聞組」:由運務段長指派。
A.通知媒體發布災情及路況新聞。
B.處理媒體採訪及民眾詢問事宜。
(8)「善後處理組」:由段長指派人員擔任。
A.協助傷患就醫、聯繫家屬並統計傷亡人數。
B.傷患慰問及受困旅客安頓事宜。
C.辦理旅客退票賠償事宜。
D.災情統計。
E.函各支援單位謝函。
F.其他。
(三)「地區」緊急應變小組:
5個「區」緊急應變小組(運務段)下轄21個「地區」緊急應
變小組(台北站、樹林站、桃園站、新竹站、苗栗站、台中站、
大甲站、彰化站、二水站、斗六站、嘉義站、台南站、高雄站、
屏東站、七堵站、瑞芳站、宜蘭站、蘇澳站、花蓮站、玉里站、
台東站)。
1.責任區:相鄰兩「地區」緊應變小組轄區之界線以相鄰站之路
線中心點為界,如有縣界則依縣界為界。
2.成員:「地區」內各車站站長,各工、電分駐所主任,機檢段
主任,路警分駐所或派出所主管。
3.工作職掌:
(1)負責指揮、執行「地區」災害防救及緊急應變工作。
(2)每半年召開災害防救工作會報乙次(於區應變小組召開工作
會報前召開)。
(3)建置「地區」緊急應變編組。
(4)建置「地區」緊急應變聯絡網。
(5)建置「地區」搶修人力、機具資源調查清冊。
(6)每半年辦理車站災防演練乙次。
(7)災情蒐集、評估、處理、彙整及報告。
(8)災害通報。
(9)適時發布轄內災情、列車停開、復駛新聞。
(10)負責聯繫辦理縣、市政府災害防救及請求支援相關事宜。
(11)請求上級單位支援事項。
(12)辦理善後處理相關事宜。
(13)支援「前進指揮所」救災相關事宜。
(14)其他。
4.編組任務:
(1)「上級督導官」:區應變小組召集人指派轄內工、機、電段
長擔任。
A.負責督導「地區」災害防救業務及緊急應變工作之執行。
B.協助聯繫「地區」單位提供防救災必要人力、裝備。
(2)「召集人」:由「地區」站長擔任。
(3)「執行秘書」:由站長指派人員擔任,負責辦理防救災相關
工作。
(4)「通報組」:值班站長。
A.依本局「災害事故緊急通報表」之規定,通報災情狀況(
時間、地點、原因、傷亡人數)到確認為止。
B.通報地方政府( 119)救災相關單位請求支援。
C.通報綜合調度所處理列車運轉及旅客事宜。
D.通報電務單位架設災害現場臨時通訊設備。
(5)「新聞組」:由「地區」站長指派。
A.通知媒體發布災情及路況新聞。
B.處理媒體採訪及民眾詢問事宜。
(6)「善後處理組」:由「地區」站長指派人員擔任。
A.協助傷患就醫、聯繫家屬並統計傷亡人數。
B.傷患慰問及受困旅客安頓事宜。
C.辦理旅客退票賠償事宜。
D.災情統計。
E.函各支援單位謝函。
F.其他。
三、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時,「區」緊急應變小組須於災害現場成立「前進
指揮所」。由運務段長或由其指定之人員擔任災害事故現場指揮官,
完成救災任務編組及救災工作。
(一)成員:運、工、機、電、路警段長及所屬救災、搶修人員。
(二)工作職掌:
1.統一指揮、調度轄內運、工、機、電人員執行災災害事故現場
緊急應變相關事宜。
2.召開災害事故應變會議。
3.災情蒐集、研判、處理。
4.預估災情損失及搶修時間。
5.決定工、機、電搶修順序。
6.通報「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搶修後續狀況。
7.請求上級及地方縣市政府支援救災事宜。
8.適時發布災情、列車停開、復駛相關新聞。
9.其他。
(三)編組任務:
1.「指揮官」:運務段長(運務段長未到達前,由運務段長指定
之)。
2.「通報組」:由運務段長指派。
(1)通報災情後續狀況(災情及傷亡人數)。
(2)通報綜合調度所處理列車運轉及旅客事宜。
(3)通報地方縣、市政府請求救援事宜。
(4)通知新聞媒體發布災情及路況新聞,並處理媒體採訪事宜。
(5)協調警戒組設立新聞採訪區,並協助管制媒體禁止進入危險
區域採訪或攝影。
3.「救護組」:由運務段長指派。
(1)協助引導旅客疏散及接駁。
(2)協助衛生醫療單位人員建立救護站。
(3)記錄送醫人員基本人資、醫院名稱,並統計傷亡人數。
4.「蒐證組」:
召集運、工、機、電、路警共同會勘,並查明事故原因。
5.「搶修組」:工、機、電現場搶修人員。
(1)支援引導旅客疏散、接駁、傷患救護。
(2)協助維護「警戒管制區」。
(3)負責搶修並記錄搶修過程。
(4)辦理搶修人員列車防護,安排電力、電訊及環控系統之運作
。
(5)通知協力廠商支援機具救災。
6.「警戒組」:路警人員。
(1)負責建立三層(勤務、新聞、一般)警戒封鎖線。
(2)管制災害現場出入,限佩帶證件或穿著制服者出入。
(3)偵查蒐證,旅客基本資料登記。
(4)統計傷亡人數。
(5)防止竊盜及監管財物。
四、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撤除時機:
(一)成立時機:
1.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時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局各級(局本部、區
及地區)緊急應變小組應立即成立。
2.各類中央災害防救中心成立,且涉及本局相關災害時,應立即
配合成立。
(二)撤除時機:上級指示或前列災害、事故消失時。
(三)鐵路各類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如附表:
五、本局指揮權移轉規定如下:
車長(司機員)→就近站長→運務段長或其指定之人員→局本部長官
。
六、「區」、「地區」緊急應變小組應訂定該轄區之「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作業要點」,呈上級「緊急應變小組」彙整,以統合救災體系,執行
災害防救業務。
七、「區」緊急應變小組須設置「災害應變中心」,由召集人指定常設地
點,且該中心應有轄區圖、組織表等全開掛圖及鐵路、市區電話及傳
真等通訊設施。
八、重大災害事故發生時,視災情狀況,由局長指派人員趕赴現場統籌指
揮並對外發言。
肆、通報作業規定:
一、鐵路特種防護團管制中心(綜合調度所行車組),鐵路電話:2138、
2139,為本局災害事故單一通報窗口,全權負責局內、外通報工作。
二、「區」應變小組(運務段)應指定車站與地方縣、市政府災害防救業
務通報聯繫窗口。如需人力支援時,由運務段長指揮「地區」督導段
長支援。負責聯繫通報車站如下:
┌──────┬──────┬──────┬───────┐
│縣市政府 │聯絡單位 │市區電話 │備註 │
├──────┼──────┼──────┼───────┤
│基隆市 │基隆站 │02-24263743 │ │
├──────┼──────┼──────┼───────┤
│台北市 │台北站 │02-23715900 │ │
├──────┼──────┼──────┼───────┤
│台北縣 │板橋站 │02-89691013 │ │
├──────┼──────┼──────┼───────┤
│桃園縣 │桃園站 │03-3323304 │ │
├──────┼──────┼──────┼───────┤
│新竹縣(市)│新竹站 │03-5253447 │ │
├──────┼──────┼──────┼───────┤
│苗栗縣 │苗栗站 │037-260031 │ │
├──────┼──────┼──────┼───────┤
│台中市 │台中站 │04-22224469 │ │
├──────┼──────┼──────┼───────┤
│台中縣 │豐原站 │04-25286285 │ │
├──────┼──────┼──────┼───────┤
│彰化縣 │彰化站 │04-7238732 │ │
├──────┼──────┼──────┼───────┤
│南投縣 │二水站 │04-8792027 │ │
├──────┼──────┼──────┼───────┤
│雲林縣 │斗六站 │05-5332900 │ │
├──────┼──────┼──────┼───────┤
│嘉義縣(市)│嘉義站 │05-2232907 │ │
├──────┼──────┼──────┼───────┤
│台南縣 │新營站 │06-6322724 │ │
├──────┼──────┼──────┼───────┤
│台南市 │台南站 │06-2224491 │ │
├──────┼──────┼──────┼───────┤
│高雄市 │高雄站 │07-2362597 │ │
├──────┼──────┼──────┼───────┤
│高雄縣 │鳳山站 │07-7460423 │ │
├──────┼──────┼──────┼───────┤
│屏東縣 │屏東站 │08-7338759 │ │
├──────┼──────┼──────┼───────┤
│宜蘭縣 │宜蘭站 │03-9322345 │ │
├──────┼──────┼──────┼───────┤
│花蓮縣 │花蓮站 │03-8355943 │ │
├──────┼──────┼──────┼───────┤
│台東縣 │台東站 │089-229685 │ │
└──────┴──────┴──────┴───────┘
三、通報程序:
本局發生重大災害事故時,立即依「災害事故緊急通報表」之規定,
於第一時間通報到確認為止,並執行相關後續通報。其程序如下:
(一)行車災害事故:依本局災害事故緊急通報表。
(二)非行車重大災害事故:(消防、勞安、危安)
災害現場單位→直屬上級單位主管→綜合調度所行車組→相關處
室主管→災害業管副局長→局長→交通部。
(三)資通安全災害事故:
災害現場單位→資訊中心→企劃處長→業管副局長→局長→交通
部、國家資通安全會報。
(四)重大工安災害(含不影響行車):
災害現場單位→直屬上級主管、勞安室主任、轄區勞檢所→局本
部勞安室主任、綜合調度所行車組→業管副局長→局長→交通部
。
四、通報方式:
(一)電話通報:
1.重大災害事故時,為爭取時效,本局「綜合調度所」行控室輪
值主任立即以『電話』通報局長,並由行車組通報交通部以利
應變。
2.以『簡訊』傳呼本局災害處理相關處室主管。必要時增列部、
次長、「交通部」路政司(上班時間)、交動會(下班時間)
。
3.緊急通報電話請查「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構)災害緊急通訊
資料」
(二)傳真通報:
1.「局本部」緊急應變小組經上級指示成立或撤除時,「綜合調
度所」應立即以「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
、撤除)通報單」,『傳真』通報交通部路政司及交動會,並
傳真通報本局災害相關地區成立或撤除緊急應變小組。
2.重大災害事故發生後 1小時內,將災情事故以傳真通報或 E-M
AIL 方式傳送「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災害通報單」及「災情
損失明細表」至交通部。
3.重大災害事故發生後,「區」及「地區」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時
,須立即以「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撤除)通報單」,傳真通
報「綜合調度所行車組」。並應於半小時內將災情事故以傳真
或 E-MAIL 方式傳送「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重大災害通報單
」及「災情損失明細表」至綜合調度所行車組。
(三)後續通報:視災情處理或有新狀況隨時通報外,原則上每隔 4小
時傳送通報一次,俾利掌握災情及時回應。
五、通報應注意事項:
(一)災害事故如屬危急事件或達「乙級」規模以上,得逕報局長,以
利應變。
(二)車站接獲通報,立即通報綜合調度所,並將通報時間內容登錄於
「災害事故通報紀錄表」,以利查核。
(三)綜合調度所行車組、行控室、客服中心接獲通報時亦應比照車站
,須將通報時間內容登錄於「災害事故通報記錄表」。
(四)災害事故發生後 3分鐘內,通報相關人員如有延誤未能確實執行
通報(初報)工作,經防護團查核後,依本局相關規定懲處。
(五)車站接獲現場通報後,除依規定通報相關規定外,另通報運務段
政風人員循政風體系轉報上級單位。
(六)重大災害事故或有危安狀況應通報路警局勤務中心。
(七)本局營運路線、區域(如車站)如有異常狀況,不論是否影響行
車,均須通報最近站轉報綜合調度所研判處理。
(八)本局非營運路線、區域(如機廠、材料廠)如發生重大災害事故
,立即通報警、消單位,並循原行政體系呈報上級主管。
六、本局人員於非上班時間處理災害緊急通報相關事項,往返得運用最迅
速之交通工具;相關之通訊、交通、加班費得依需要核實報銷,並不
受一般加班時數規定限制。
伍、新聞處理作業規定:
一、局本部由局長指定新聞發言人。
二、本局「秘書室新聞聯絡」負責對外發布災害事故相關新聞。
三、「區」及「地區」緊急應變小組依指揮權移轉規定並承「局」之命,
由指揮官擔任新聞發言人。
陸、災害現場救災人員服裝規定:
一、頭盔:正面設鐵路徽章
(一)局本部:
1.指揮人員應戴紅色安全頭盔。
2.局長加黃線三圈,副局長加黃線二圈,總工程司、主秘加黃線
一圈,處長不加黃線。
(二)「區」及「地區」:
1.指揮人員應戴橘黃色安全頭盔。
2.「區」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運務段長)安全頭盔加黃線三圈
,工、機、電等指揮安全頭盔加黃線二圈。
3.「地區」緊急應變小組召集人安全頭盔不加圈。
二、服裝:依各單位規定,並著反光背心。
三、裝備:救災人員應戴工作安全盔、並攜強力照明燈、閃光指揮棒、醫
藥箱、簡易氧氣筒(罩)及其他必要之救護裝備。
柒、本局緊急應變小組若遇重大災變,應循地方縣、市政府「災害應變中
心」請求支援。
捌、「區、地區緊急應變小組」及「前進指揮所」成員必須遵從召集人(
指揮官)命令,進行搶救修工作。如有怠惰或不服從命令者,由召集
人(運務段長)陳報防護團報簽局懲處。
玖、本局人員奉派進駐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以及本局各級緊急應變
小組(含前進指揮所)時,不受「勞基法」每日四小時,每月四十六
小時之限制,得依實際加班時數報支加班費;副長級以上主管,每月
以四十小時為上限。另專業(工、機、電)實際搶修人員則依本局「
搶修辦法」規定報支加班費。
拾、各「區」及「地區」緊急應變小組依據本要點修訂「區」及「地區」
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拾壹、本要點如有修正,另函通知或上防護團網站查詢(聯絡資料如有異
動,隨時電話傳真或 E-MAIL 更新,不另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