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車站旅運服務規約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制(訂)定
壹、營業時間:
* 依各站各級列車時刻表訂定之時間(含加班列車時刻)提供輸運服
務。
* 預售票購票時間為 06:00-24:00。
* 車站電話語音及電腦訂票取票時間為各站營業時間內受理。
貳、服務內容:
一、列車等級:(一)自強號(二)莒光號(三)復興號、區間車(四)
普快車。
二、行駛時間:依時刻表各次列車所定運轉時刻。
三、協尋服務:旅客物品遺失或同伴走失時,可洽車站值班人員或嚮導員
協尋。
四、醫療服務:旅客在車上或站內意外受傷時,可洽乘務人員或車站值班
人員協助。
參、車票使用規定:
一、車票種類及有效時間:
(一)車票種類:
1.依據本局客運規章規定車票計分為普通票、定期票、團體票、
包車票及其他乘車票種。
2.針對旅客經常搭乘列車單程在 150公里以內者發售定期票,不
記名使用。
(二)乘車票有效期間:
1.單程票:
對號入座者,限當日當次車有效;非對號入座者,未滿 300公
里1日,300公里以上未滿600公里2日,600公里以上3日。
2.去回票:
去程聯依單程票之規定;回程聯,非對號入座者,依單程票有
效期間加1倍後再加1日計算,但80公里以內仍限發售當日有效
,對號入座者劃座後限當日當次車有效,未劃座者81公里以上
自去程乘車當日起15日內有效,但80公里以內仍限去程乘車當
日有效。
3.定期票:依定期票最新公告事項(http://www.railway.gov.t
w/tw/cp.aspx?sn=7450#01 )。
4.團體票或包車票:
於發售時約定之。
二、使用方式:
(一)普通票:
1.依旅客搭乘列車種類,發售單程或去回票。
2.旅客在其乘車區間,連續搭乘不同等級之列車時,發售單程或
去回異級票。
3.旅客持用較低票價之乘車票,改乘較高票價之列車時,發售加
價票。
4.旅客持用減價換票證時,依其適用之列車種類及減價率發售減
價票。
5.旅客在車上補票時,填售補價票。
(二)定期票:
1.可於票面所列有效期間、起迄站間搭乘各級列車,但觀光列車
、太魯閣列車及本局公告特定之列車(郵輪式列車、團體專開
列車)除外。
2.「磁卡式通用定期票」如使用自動閘門進出車站時,請於前方
旅客離開閘門後再插入票證,避免遭誤取,票證遺失不予補發
。
3.乘車區間內得中途上下車,越站乘車應另購越乘區間乘車票,
越乘區間不足起碼里程者依起碼里程計算票價。
4.票證每次限1人使用。
(三)團體票:
旅行目的及起訖站相同之旅客搭乘同一列車,其人數在10人以上
,得發售團體乘車票,非對號入座團體票未滿50人者,由車站發
售,50人以上或對號入座團體票,由本局核准後發售。
(四)包車票:由本局核准後發售。
三、購買車票:
(一)旅客乘車,請先購票上車,無票禁止進站乘車,無票或持用無效
乘車票乘車者,應補收起程站至到達站間應付票價,如無正當理
由並加收已乘區間之五成票價。起程站不明時應自該次列車之始
發站或最後驗完票站起算。
(二)旅客購票時,請確認乘車票日期、車次、起訖站,並請當面點清
找回零錢,如有錯誤,應立即要求售票員更正,事後不予受理。
(三)孩童身高滿 150公分者,應購成人票,未滿 115公分者免費,滿
115 公分未滿 150公分者,應購孩童票,票價按成人票價半數,
尾數四捨五入後計收。
前項孩童滿 115公分而未滿 6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免費;
滿 150公分而未滿12歲者,經出示身分證件,得購買孩童票。免
費孩童但佔座位者,及由持有乘車票旅客隨帶孩童人數超過 2人
者,其超過之孩童,仍應購孩童票。
(四)愛心票:身心障礙者得憑各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按單
程全價票價 5折購買各級列車愛心票。其陪同乘車之監護人或必
要陪伴者 1人,於起程站乘車前應填具「優待乘車票請購證明單
」,得購買愛心票陪同乘車。詳請參閱本局身心障礙旅客優待乘
車作業要點(http://www.railway.gov.tw/Upload/j/images/a0
02.pdf)。
(五)敬老優待票:年滿65歲老人得憑國民身份證,按單程全價票價 5
折購買各級列車敬老優待票。
(六)售票窗口發售81公里(含)以上指定日期車次之莒光號、復興號
對號列車無座票 8折計價優待。
(七)通用定期票/磁卡式通用定期票票價計算方式:
1.30天有效期限定期票:乘車區間每日往返各 1次復興號單程全
價票價之和乘以21天計費日數,再按票價85折(四捨五入)予
以優待。
2.60天有效期限定期票:乘車區間每日往返各 1次復興號單程全
價票價之和乘以42天計費日數,再按票價 8折(四捨五入)予
以優待。
四、車種、票價及其使用方式如附表(http://www.railway.gov.tw/tw/c
p.aspx?sn=7449) _
肆、退票、換票相關規定:
一、旅客持已填發「購票證明單」之乘車票、團體票、或定期票申請退票
時,應檢附該購票證明單一併繳還,始得辦理退票。
二、旅客於乘車中因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旅客之事由而中止旅行者,旅
客或其同行者得在乘車票有效期間內或經簽證後15日內就未搭乘部分
申請退票,並免收退票手續費。
持用本局有使用天數限制之票種,如遇有前項事由者,得酌予延長使
用期限,持用團體票者按中止旅行之實際人數退還,並免收手續費。
三、普通票:
(一)非歸責於旅客之事由申請退票者,一律免收手續費。
(二)普快車、區間車、復興號以上列車無座之乘車票,退票免收手續
費。
(三)已劃座之對號列車乘車票,無論成人票或孩童票,一律按每人13
元核收退票手續費(去回票去回程均已劃座者按26元計收)。春
節特別運輸期間按乘車票票價10分之 1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
(四)對號列車乘車票應在當次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
理。
(五)乘車中遺失乘車票經補票後再尋獲原票時,申請退票按每人13元
計收退票手續費,但該補價票應經查票人員簽證,註明原票號碼
,並指定於到達站辦理退款,已加收之票價,一併退還。
四、團體票:
(一)非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 7元核收退票手續費。調配專用車廂者
,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 2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
受理。
(二)無座之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 7元核收退票手續費。應在當次列
車開車前向車站申請退票,逾時不予受理。
(三)已劃座對號列車團體票按每人票價10分之 2並不得低於13元計收
退票手續費。並應在當次列車開車時間 2小時以前向車站申請退
票,逾時不予受理。
五、定期票:
(一)通用定期票及磁卡式通用定期票退票每張核收31元退票手續費。
(二)票證不繼續使用時請速辦理退票,經過日數(為票證起始日至退
票辦理當日)視同每日均已於票面所載起迄站間乘車 2趟(以復
興號未折扣全價票計費),並扣收31元退票手續費。
(三)60天有效期限定期票退票時經過日數如超過30天者,該30天享有
30天期通用定期票優惠折扣,其餘均不予優惠。
(四)如有汙損請洽車站辦理換票,如持污損無法辨識之票證乘車,請
先另行補票,再辦理換票,並退還補票款。
伍、旅客不及乘車之處理:
一、不及乘車者,得憑乘車票准予簽證改乘當日同等級以下最近開行之列
車,當日已無列車者,得改乘翌日第一列同等級以下車次,不受理退
票申請。
二、不及乘車者,得加價改乘同日較高等級列車,加價後再申請退票者,
僅限加價部份,原乘車票不受理退票申請。
陸、列車運行中斷處理:
列車運行中斷,對於送回原起程站或終止旅行或改乘較低等級列車或
自行選擇其他途徑至通車區間接續旅行之旅客,均得自中斷日起15日
內向中斷站、原起程站或到達站辦理退票(全程、餘額或高低等級差
額票價)。但特殊情形而超過上述時限者,得報經運務處核准後受理
。
柒、行車事故賠償:
鐵路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旅客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負損害賠
償責任。但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鐵路之過失者,對於旅客之死
亡或傷害,仍應酌給恤金或醫藥補助費,其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
依交通部訂頒「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損害賠償暨補助費發給辦法」之
規定辦理。但被害旅客如不同意依上開辦法和解而向法院起訴請求賠
償者,法院判決之賠償金額不受上開辦法之限制。
捌、旅客隨身攜帶物品及行李託運交付、賠償:
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
(一)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總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每件體積不得超過
45立方公寸,總體積不得超過60立方公寸,並應自行保管。
(二)危險品、屍體、屍骨、屍骨灰、動物(貓、狗、兔、魚蝦類等寵
物以寵物箱、袋裝置且尺寸在長43公分、寬32公分、高31公分以
內者不在此限)及腐臭不潔、阻塞走道等對旅客、鐵路有危害或
騷擾之物品,旅客不得攜帶上車。
二、行李託運交付
(一)每位旅客可憑乘車票免費託運行李,以 3件為限、其總重量在40
公斤以內;孩童票以 2件為限、其總重量在20公斤以內(定期票
不得託運行李),超過免費重量應計收運費。
(二)行李係指隨身或旅行必需之用品,且單件重量在30公斤,體積在
1 立方公尺,長度在 2公尺以內者。
(三)腐臭不潔之物品、污穢品、危險品、貴重品、違禁品不得作為行
李託運。
(四)行李運抵到達站之日起 2日以內為免費保管期間,逾期每件每日
收保管費含稅17元。
(五)搭乘附掛有行李車之列車,託運行李時請於開車時間30分鐘以前
辦理,逾時託運由適當之車次裝運。
三、賠償
行李如非遇不可抗力之天災事變而致喪失或毀損,應由鐵路賠償時,
旅客可填列損害賠償申請書,向到達站申請。
玖、補償規定:
一、冷氣(退)費:
按列車冷氣故障區間旅客所持乘車票票種之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
數四捨五入後退還旅客。
二、重號(退)費:
各級對號列車發生重號且無預備座位可資改劃時,對於重號無座之旅
客,按其所持乘車票票種及重號區間票價百分之二十計算,尾數四捨
五入後退還旅客。
三、列車誤點賠償規定:
(一)自 100年 7月16日起,本局對於旅客因持用各級對號列車指定車
次之乘車票(含無座票),到站時間較時刻表到達時間延遲45分
鐘以上者,應負遲延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旅客之過失所致者,
不在此限。
(二)有前項本局應負遲延責任者,旅客得憑該晚點列車乘車票(正本
),於一年內至到達站(或各站)辦理退還票價,必要時得以郵
寄方式辦理。詳請參閱本局旅客列車晚點賠償規約(http://www
.railway.gov.tw/Upload/j/IMAGES/A003.PDF)。各式定期票、
非對號列車、未指定車次對號列車乘車票及電子票證不適用本規
定。
拾、本規約以最新公告版為準,若有未盡事宜,依鐵路局客運規章及車站
相關公告規定辦理,如有疑義時,請逕洽車站查詢客運規章等相關規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