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臺灣省、臺北市路、橋收費改進要點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四月七日 修正
一、臺灣省、臺北市為加強共管收費橋樑之收費管理,配合電腦計數計
費,實施車輛持票過站,訂定本要點。
二、凡通過臺灣省、臺北市所屬共管收費橋樑之車輛除軍車、警察巡邏
車、警備偵防車、一一九救護車、消防車、垃圾車、水肥車、調查
局暨所屬偵防車、各級法院及檢察處公務車、專供郵用車、公民營
客車、公共汽車得持免費票證通行外,其他車輛一律繳費購票通行
。
三、免費票證之種類及領發機關:
(一)軍車在票證正面加印「軍用」代字。由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
向公路局領用。
(二)警察巡邏車、警備偵防車、一一九救護車及消防車輛,在票證
正面加印「警用」代字。由內政部警政署向省公路局領用。
(三)調查局暨所屬單位之偵防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偵用」代字
,由調查局向省公路局領用。
(四)各級法院及檢察處之公務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檢用」代字
,由各級法院向省公路局領用。
(五)專供郵用車輛,在票證正面加印「郵用」代字,由郵政管理局
向省公路局領用。
(六)公民營客運班車、公共汽車在票證正面加印「公車」代字。由
公車總公司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向省公路局領用。
(七)水肥車、垃圾車在票證正面加印「衛用」代字,由臺北市政府
環境保護局向省公路局領用。
四、各種免費票證均由領用機關自行統一管理使用。
五、得持免費票證通行之車輛通過共管收費橋樑管理站而未繳交免費票
證者,仍應按其他車輛繳費購票方式通行。管理站收回之免費票證
,應予加蓋管理站日戳,並檢點張數,保存六個月,依規定自行銷
毀。
六、其他車輛,取消月票改發售共管橋樑九五折回數票,憑票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