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計程車客運服務(計程車客運)業接受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委託代辦業務契約書範本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修正
公司、行號 甲立契約書人 (以下簡稱 方)
,茲乙方將君 乙其所有之 廠牌 年出廠,牌照
號碼 號之計程車乙輛,委託甲方代辦業務,雙方議定條件如下:
一、甲方受託代辦同一公路監理機關轄區內服務業務,以左列事項為限
。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違規罰鍰及其他稅費等之繳納
。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二、甲方不得貸款予乙方購車或給予擔保分期付款購車。
車輛證件除代辦業務時外,不得交由甲方保管。
三、甲方為辦理委託業務所需乙方提供之各種證件,甲方於辦理完畢後
,應即交還乙方,不得任意留置。
四、甲方為辦理各項代繳稅費、規費、保險費(或接受委託提供相等保
證金)及購車分期付款等受託業務,應於期前通知乙方如數備款在
限期前送交甲方代繳,倘乙方已備款送交甲方而甲方未如期繳納並
將繳款憑證交乙方保存者,其因此發生之滯納金或遲延利息應由甲
方負擔。但因乙方未依限備款送交甲方致延誤繳納時,則應由乙方
負責。
五、乙方車輛違規遭受告發,如認為舉發之事實與違規情形相符者,應
儘速將罰鍰款額送交甲方代為如期繳納銷案,不服告發而有充分理
由時,甲方應代為聲明異議。如須接受講習者,甲方應將講習通知
單交乙方如期參加講習。
六、乙方發生行車事故如須甲方協助或代為處理時,應儘速將經過情形
及有利證據告知甲方。
七、乙方與甲方無債務關係,而須將車輛轉售時,甲方應協助其辦理過
戶登記,其契約隨告終止。
八、乙方車輛應自任駕駛,如因病或其他重要事故,本身不能駕駛營運
,需要其他駕駛人替代時,其替代駕駛人之資格,必須合於汽車運
輸業管理規則第九十三條規定,並檢具有關證明報請當地公路監理
機關核准後方得替代駕駛營運。
九、甲方如接獲公路主管機關或有關機關對乙方之政令宣導、駕照審驗
、動員徵召、安全講習及車輛檢驗等事項之通知,甲方應負責及時
轉知乙方。
十、乙方應依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委託服務費額按期向甲方繳付。
十一、甲方受委託代辦本契約所列業務,如未切實履行約定義務,因而
致乙方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十二、本契約有效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 日止。在有
效期限,任何一方不依約履行義務,他方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
知終止契約;但一方無正當理由中途提請終止契約者,應給付他
方剩餘有效期間相當於服務費額之補償。
十三、本契約期滿,得由甲乙雙方同意繼續訂約。
十四、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公司立契約人 甲 方:( 名稱) (印章)行號負責
人:(姓名) (簽章)地 址:乙 方:(姓名)
(簽章)地 址:中華民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