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交通部補助省市興建示範停車場計畫經費核撥(銷)作業要點
制(訂)定
省、市(直轄市)及各級地方政府於接獲本部核定補助辦理公共停車場
建設公函後,應依相關規定儘速辦理委託規劃、設計及工程招標事宜,
並於辦理完成後,迅速檢附相關憑證循行政程序報經主管機關核轉本部
辦理經費核撥(銷)作業。為增進時效,本部於核撥經費款項時,逕撥
受補助機關,副知該管省、市(直轄市)主管機關。有關補助經費核撥
(銷)作業辦理原則規定如後,請地方政府依規定確實辦理。
一、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內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一次撥清款項。
二、總工程(規劃、設計)經費在一、五00萬元以上者,於工程決標
(完成委託規劃、設計)後,得由本部「分年、分期」撥付款項。
三、補助經費核撥(銷)辦理方式,可分「納入預算」及「代收代付」
兩種方式,其相關作業程序及需檢附之相關憑證(凡檢送影本者,
請加蓋「正本與影本相符」章戳;並請蓋印各級主管及承辦人員職
章)等分述如後:
(一)「納入預算」: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納入預算證明。
B.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
)。
C.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D.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前一期、年度已撥付經費需
執行達80%)。
2.辦理完工結案(完成規劃、設計)A 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
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工程驗收結(決)算證明書(已完成之規劃、設計報告
書及工程預算書圖)。
※凡經費執行尚有節餘時,必須併同辦理繳還。
(二)「代收代付」
1.申請核撥經費
(1)開辦年度(第一期、年)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制
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委託規劃、設計)合約副本乙份。
(2)跨年度起(第二期、年起)A 預付款領款收據(本部規定
制式收據,撥款機關為交通部,詳如附表二)。
B.費用分攤比例說明(辦理規劃、設計費請領時,可無需
送辦)。
C.工程估驗報告(表)乙份(送最近一次即可,惟前一期
、年度已撥付經費需執行達八十%,且已向本部辦理分
期估驗結報)。
2.辦理估驗結報
(1)分期估驗結報A 正式領款收據(機關對外正式收據,撥款
機關為交通部)。
B.支出分攤表(辦理規劃、設計作業時,可無需送辦,詳
如附表一)。
C.發票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