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國道客運路線申請經營審議作業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二月六日 制(訂)定
一、申請及作業程序:
提出「需求申請」→召開「需求申請」審議→核定開
放路線→公告→受理「經營申請」→「經營申請」評
選→核准籌辦(流程表如附件一)。
二、提出「需求申請」:
(一)由業者根據市場需求狀況規劃營運路線,填具「國
道客運路線需求申請表」(如附件二),詳述申請
理由,並檢附具體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站場規劃
等資料,自行規劃營運路線。
(二)由公路主管機關根據整體大眾運輸發展政策需要,
自行規劃營運路線。
三、「需求申請」審議:
(一)業者依前項規定填具需求申請表並檢附完整資料之
申請案件,由交通部路政司彙整後,送請交通部國
道路運路線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
依大眾運輸需求狀況進行審議,決定是否開放業者
申請經營。
(二)審議委員會召開需求申請審議會議前,應請省、市
公路主管機關先就所送需求申請案件,提供運輸市
場相關經營現況資料及說明。必要時得舉辦公聽會
,邀請相關公路主管機關、地方政府機關、公路汽
車客運業者代表、申請者及消費者代表等列席陳述
意見。
(三)需求申請之審議,得由委員三至五人成立專案小組
,先就申請案件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提送審議
委員會。
(四)審議委員會之召開時間,由召集委員定之,以一個
月召開一次為原則,並視申請案件多寡增減之。
(五)案件審議順序按申請時間先後及案件關聯性依序辦
理。不符國道客運路線型態之申請案件,或未提出
具體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站場規劃資料者,不予
提送審議。
四、核定開放路線:
(一)經審議委員會審查認符合大眾運輸需要之國道客運
路線需求申請案件,應以公告方式徵求有意願之業
者接受評選,審議委員會並得視需要酌予變更原始
規劃路線核定之。
(二)審議所通過之開放申請經營路線,以「起點名稱」
─「上交流道名稱」─「國道名稱」─「下交流道
名稱」─「迄點名稱」之格式核定之,其中:
1.起(迄)點以市、鎮、鄉、習慣性地名或轉運中心
為原則。
2.上(下)交流道以起(迄)點附近之交流道為原則
,惟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3.省、縣(鄉)道及市區道路部分之地區動線,由申
請經營者視個別場、站地點及營運需要依法自行規
劃之。
(三)起迄點均在同一都會區內(國道路線部分未超越收
費站範圍),或地方路線長度超過國道客運路線者
,得由地方公路主管機關核辦,報交通部路政司提
送審議委員會備查。
五、公告:
(一)公告內容應說明開放申請經營路線、經營許可期限
、申請辦法、申請期限及重要注意事項等(公告範
例如附件三)。
(二)公告由交通部刊登於主要報紙媒體(二至三天)。
六、受理「經營申請」:
由交通部路政司受理,並以書面申請為限。
七、「經營申請」評選:
(一)依公路法相關規定採公平、公正原則進行審議。公
告後新提出而未經專案小組評核之申請案件,得比
照需求申請案處理方式辦理,審議過程並得視需要
通知申請人列席說明。
(二)同一客運路線,多家業者合乎法定條件時,評選其
最優者(不限以一家為最優)。
八、核准籌辦:
(一)新申請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其籌辦期間依現行
公路法規定,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應完成,必要
時得延長籌辦時間半年。現營業者核准籌辦時間比
照辦理之。
(二)經核准籌辦之營運路線,自核准籌辦之日起(以交
通部核准公文發文日期為準)二年內不受理同一路
線之申請經營。惟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籌辦,或營
運後經營不善者,不在此限。
九、經營許可:
五年為限,以營運路線許可證所載效期為準,且非屬
專營許可性質。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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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申請人│ │地│ │電│ │
│ │ │址│ │話│ │
├───┼───┴─┴────┴─┴─────┤
│申請路│ │
│線 │ │
├───┼──┬─────┬──┬─┬─┬──┤
│ │□有│現營公司:│每日│車│平│肇事│
│ │ │ │班次│輛│均│及違│
│ │ │ │(往│數│車│規紀│
│ │ │ │返合│ │齡│錄 │
│ │ │ │計)│ │ │ │
│ │ ├─┬───┼──┼─┼─┼──┤
│ │ │車│普通車│ │ │ │ │
│同一路│ │ │(無空│ │ │ │ │
│線有無│ │ │調 │ │ │ │ │
│現營業│ │ ├───┼──┼─┼─┤ │
│者經營│ │ │中興號│ │ │ │ │
│ │ │ │級 │ │ │ │ │
│ │□無│ ├───┼──┼─┼─┤ │
│ │ │型│國光號│ │ │ │ │
│ │ │ │級 │ │ │ │ │
├───┼──┴─┴───┴──┴─┴─┴──┤
│ │ │
│申請理│ │
│由 │ │
└───┴──────────────────┘
※填表說明:
1.每一申請路線填寫一份。
2.申請路線項請註明上下交流道名稱。
3.「同一路線有無現營業者,及現營狀況」乙欄,由申請
人先行填寫後,請公路監理機關查填。
4.「申請理由」欄,如有現營業者,請詳述其無法適應大
眾運輸需要之理由;如無現營業者,請敘述合乎運輸需
要之理由。
5.申請理由欄不敷使用時;併請檢附具體營業計畫、財務
計畫站場規劃及相關資料(乙式二十份)。
※本表連同相關附件,請備文(具名簽章)函送交通部路
政司。
@[附件一]國道客運路線申請及作業程序流程表
臺灣省公路局法令輯要八十六年二月 83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