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處理要點
制(訂)定
一、為開放行駛市區雙層公車,提高公車載運能量,改善公車服務品質
,增進公共利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申請行駛雙層公車除依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
則,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外,並依本要點辦理。
三、本要點所稱市區雙層公車係指載乘人客,具有二層地板每一層均各
設有座位與通道,並專供市區汽車客運業作為公共汽車使用之汽車
。
四、市區雙層公車全高不得超過四、四公尺。
五、市區雙層公車上層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內高不得低於一七0公分。
(二)座位應全部面向前方。
(三)不得設立位。
六、市區雙層公車之車廂、車門、階梯、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
合附件規定。
七、市區雙層公車之穩定度應符合規定。
八、市區雙層公車不得在未經核准行駛雙層公車之路線營運。
附件:市區雙層公車階梯、車門、走道及上層安全門等設備應符合
左列規定:
(一)階梯設計:
1.除緊急出口外,空車時車輛出入口最低層楷梯之梯面距地高
不得少於二五公分,亦不得高於四0公分。且車上之任何階
梯均應設置防滑梯面。
2.車上每一固定式階梯不得突出車體兩側,且其梯面深度不得
少於三0公分,高度不得大於三0公分。
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分。
3.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豎面應採密閉式,梯面不得有未經保護之
孔隙。
4.上下層聯絡階梯外側均應設擋板及扶手,其高度自各該梯面
算起不得少於一公尺。
5.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有效寬度應在六0公分以上,弧形階梯部
份有效寬度不得少於三五公分。
6.上下層聯絡階梯之最上層階豎面與正對階梯座位最近處之水
平距離不得少於六六公分,但如階梯正對座椅之後,且座椅
靠背後裝有投影距離小於八公分之扶手可不計。
(二)車門設計:
1.上、下客車門不得少於兩處並均應設於車輛人之右邊。
2.靠近上下層聯絡階梯之上下客車門寬度不得少於九0公分,
另一車門寬度不得少於六0公分,惟立柱不計在內。
(三)走道之規定:
1.車內每一走道:
(1)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七十六公分內,其寬度不得少於三二
公分。
(2)自車內地板向上高度超過七十六公分內,其寬不得少於九
0公分。
2.於上下客車門至上下層聯絡階梯之走道,其寬度不得少於九
0公分。
3.縱向座位前二五公分之距離不得計入走道範圍。
(四)安全門:上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
於一四0公分×五0公分。
2.上層安全門如設於與下層安全門同側時,兩安全門之中心距
離應在二公尺以上。
3.上層安全門中心線與上下層連絡階梯中心線之距離應在二公
尺以上。
4.上層安全門附近之座位不得阻礙人員之緊急逃生。
5.下層安全門不得設於車廂右側,其有效幅度不得少於一五0
公分×五0公分。
(五)上層加裝棋向護桿規定市區雙層公車上層前檔風玻璃內側或座
位最前排前端,及兩側車窗內側,應於距上層車廂地板八0公
分至一二0公分間擇一適當高度加裝橫向護桿。
(六)市區雙層公車應設置可使駕駛員清楚看到上層乘客動態之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