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廢止

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
二、申請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應具之資格如左:
  (一)國內製造之完成車,應由合格之製造廠提出申請
    。
  (二)進口之完成車,應由進口商或進口人提出申請。
三、合格製造廠、進口商或進口人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
  式審驗,應檢具本要點規定之書面資料及完成車,向交
  通部(以下簡稱本部)授權之專業技術研究機構(以下
  簡稱專業機構)提出申請。專業機構辦理電動輔助自行
  車之書面審查及實車檢驗合格後,應檢具電動輔助自行
  車型式審驗報告,函送本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
  驗合格證明。
四、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之有效期限為證明
  核發日起至隔年年底為止,期滿前二個月得向專業機構
  申請換發。專業機構辦理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
  證明換發時,應抽驗電動輔助自行車,經審驗合格後函
  報本部換發審驗合格證明。審驗合格證明逾期者無效。
五、申請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應檢具加蓋申請者及
  其負責人印章之左列資料,向專業機構申請辦理電動輔
  助自行車之書面審查:
  (一)國內製造廠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
    工廠登記證之影本;進口商應檢附公司執照及營利事
    業登記證之影本;進口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車架號碼及編碼方式說明,車
    架號碼內容至少應包含廠商代碼、生產地區代碼、車
    型代碼、年份代碼及流水號等。
  (三)各車型車架號碼烙印或刻印於車架及合格標章粘
    貼之位置圖示說明。
  (四)詳列電動輔助自行車操作要領及使用注意事項等
    之車主使用手冊。
六、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之實車檢測項目、檢測方法
  及檢測標準如附件一。
七、經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者,由專業機構製作
  審驗合格標章,電動輔助自行車之製造廠、進口商或進
  口人應將其粘貼於車頭管或明顯處,以供相關單位稽查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格式,如附件二。
八、電動輔助自行車在符合第五點所列各項規定下,變更
  零件規格者,得視為同一車型。
九、已取得型式審驗合格證明之電動輔助自行車,每年十
  月至十二月每一車型專業機構應辦理抽驗,但當年已辦
  理換證抽驗者,免辦理抽驗。
十、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依左列規定辦理之:
  (一)每一車型每年以抽驗一輛為原則,抽驗車由本部
    或專業機構選定之,抽驗車之運送及測試費用由原申
    請者自行負擔。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之檢測方法及標準依第
    六點之規定辦理之,並應查驗車架號碼打刻方式及審
    驗合格標章是否依規定標示。
十一、電動輔助自行車實車抽驗合格之認定標準如左:
    (一)依第六點之規定檢測,實車初測不合格項目,
      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
      為初測不合格。
    (二)複測:
          1.廠商於接獲專業機構初測不合格通知之翌日
          起一個月內,得詳述初測不合格原因及改善措
          施,向專業機構申請複測。
          2.複測時應另抽驗一輛,並依第六點之規定檢
          測。
          3.檢測不合格項目,得重測一次,重測合格者
          視為抽驗合格,不合格者為複測不合格。
十二、抽驗初測不合格者,未依期限向專業機構申請複測
    或經複測仍不合格者,視為抽驗不合格;專業機構應
    就抽驗不合格者,函報本部廢止其型式審驗合格證明
    。本部廢止型式審驗合格證明時,應通知中央環保機
    關及財稅機關。
十三、經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之車型,於本要點
    公布實施前已販售之電動輔助自行車,廠商應於本要
    點公告實施日起二個月內,通知使用者並協助其黏貼
    審驗合格標章。
十四、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之檢測項目
┌─┬──┬──────────┬───────┐
│項│項目│    檢         測   │   檢     測  │
│次│    │    方         法   │   標     準  │
├─┼──┼──────────┼───────┤
│1│車重│完成車(含電池)組裝│完成車(含電池│
│  │檢驗│後置於磅秤量測其重量│)重量不大於40│
│  │    │。                  │kg。          │
├─┼──┼──────────┼───────┤
│2│電池│以電表量測電池電壓。│電池額定電壓不│
│  │電壓│                    │大於48V。     │
├─┼──┼──────────┼───────┤
│3│電動│馬達與控制器結合後,│電動機應於踏板│
│  │機功│以馬達測試機測試之。│停止踩踏 3秒內│
│  │率  │                    │停止動力輸出。│
├─┼──┼──────────┼───────┤
│4│動力│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電動機應於踏板│
│  │輸出│力輸入接點,先以人力│停止踩踏 3秒內│
│  │    │踩踏後停止踩踏。    │,電動機電源自│
│  │    │                    │動暫停供電。  │
├─┼──┼──────────┼───────┤
│5│超速│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車速若超過30km│
│  │斷電│力輸入接點,經人力踩│/h 3秒內,電動│
│  │    │踏啟動並加速,使用轉│機電源自動暫停│
│  │    │速計量測車輪轉速後再│供電。        │
│  │    │換算為車速。        │              │
├─┼──┼──────────┼───────┤
│6│煞車│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煞車動作產生後│
│  │斷電│力輸入接點,以人力連│3 秒內,電動機│
│  │    │續踩踏啟動後,再施以│電源自動暫停供│
│  │    │煞車動作。          │電。          │
├─┼──┼──────────┼───────┤
│7│故障│以電力計串聯電動機電│故障自動檢知後│
│  │斷電│力輸入接點,以人力踩│3 秒內,電動機│
│  │    │踏啟動,將其控制系統│電源自動斷路停│
│  │    │之超速及煞車信號輸入│止供電。      │
│  │    │線路,模擬電動機電源│              │
│  │    │之故障斷電。        │              │
├─┼──┼──────────┼───────┤
│8│車頭│目視檢驗是否能作用正│應能作用正常。│
│  │燈  │常。                │              │
├─┼──┼──────────┼───────┤
│9│反光│目視檢驗是否作用正常│裝設位置應適當│
│  │片  │及裝設位置是否適當。│且應作用正常。│
└─┴──┴──────────┴───────┘
附件二
      電動輔助自行車審驗合格標章格式
                37.5
 ├────────────────┤
 │ 3.75           25              │
 │←──*─────────→│   │
 │      ↑                   │   │
 ┌────────────────┐ ──┬───
 │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合格標章 │2.25 │    ↑
 │                                ┼─ ─*     │
 │                                │     │    │
 │                                │─ ─*     │
 │                                │0.75 │22.5│
 │                                │     *     │
 │                                │0.75 │    │
 │                          ───│     *     │
 │廠牌:  型式:  標章編號: ───│2.25 │    ↓
 ├┬─┬──┬─┬──┬───┬─┘   ─┴───
 │2 4 │ 5  │4 │ 5  │  7   │
 ├┼─* ──* ─* ──* ──→│

  顏色:
        1.白底
        2.閃電外框:黑色
        3.閃電內:黃色填滿
        4.其他:淡草綠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