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除第58條,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

第六十二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考驗員
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
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員或所屬
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