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汽車運輸業客貨運運價準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修正

第五條
  公路汽車客運基本運價之訂定,依左列公式計算之:每車公里合理成本
  ×( 1+合每延人公里之基本運價=─────────────平均
  每車公里全票乘客人數+理經營報酬率)─────────────
  ───────────平均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換算成全
  票人數公式計算項目說明及運用準則如左:
  一、公式中每車公里合理成本,包括燃料、附屬油料、輪胎、車輛折舊
      、修車材料、行車人員薪資、行車附支、修車員工薪資、修車附支
      、業務員工薪資、業務費用各項設備折舊、管理員工薪資、管理費
      用、財務費用、稅捐費用等計算項目,由公路主管機關審定之。
  二、每車公里全票人數及每車公里各種義務性優待票人數,由公路主管
      機關參考上年度營運費實績審定之。
  三、各種促銷業務性之優待票人數,一律按全票人數計算。
  四、合理經營報酬率,得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
  五、每張票價尾數不滿一元者,得進整數為一元計算,此項進整加收之
      金額,於計算每人公里基本運價率中,以平均值減除之。
第八條
  汽車貨運以一級路面大貨車整車運輸普通貨物每一延噸公里之運價訂為
  基本運價,其計算公式如左:每車公里合理成本×(1 +合理經每噸公
  里基本運價=───────────────平均每車公里載運普通
  貨物噸數營報酬率)公式計算項目及運用準則;得參照第五條之規定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