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並定自108年10月1日施行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技工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
機關於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
通部另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依本規則申請登記時,得越區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
記,其越區之異動連線作業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