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修正「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115年10月30日,定自115年10月31日施行 修正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四十四條
有關汽車檢驗、登記、發照及駕駛人考驗、登記、發照,公路監理機關於
必要時,得委託相關團體協助辦理,其委託作業及監督要點,由交通部另
定之。
前項各項業務所需各種書、表、證、照格式,由交通部另定之。
第一百四十五條
(刪除)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本規則施行日期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