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廢止
一、本要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未
規定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公路監理機關越區異動案件,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作業要點所指越區異動連線作業項目及應備證件,如附件一。
四、公路監理越區異動連線作業之單位:各公路監理單位。
五、下列各款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一)車輛管理:
1.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請領牌照及異動登記。但無涉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租賃
期一年以上租賃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辦理牌照繳
銷者,不在此限。(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監理單
位,其得互為受理。)
2.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新車領牌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
車於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者,不
在此限)。
3.未換牌車輛。
4.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
5.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車輛繳(註、吊)銷重領牌照、
遺損換牌、變更車主名稱、證號、地址、車種名稱、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
6.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
8.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與重領牌照登記。
9.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
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優
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二)駕駛人管理:舊式駕照。
(三)運輸業管理:車籍與駕駛人管理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但於
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
監理單位,其得互為受理)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但不包括
駕駛執照審驗及換補照作業。
(四)稅費管理:
1.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
2.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免稅或免費手續。
3.車輛所有人申請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補發汽車燃料使
用費繳款書。
4.補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繳款書。
(五)違規處理: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者及經陳述意見或已經裁決吊扣、吊
銷、註銷(自用小型車逾檢逕行註銷者不在此限)等案件;
但代保管物件之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已逾期者,得越區
受理。
2.凡屬已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肇事案件、需併案裁處吊扣、
吊銷、註銷牌照(駕照)案件,均不予受理代收違規罰鍰(
自用小型車已裁處逾檢註銷牌照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
六、(刪除)
七、(刪除)
八、車輛所有人辦理復駛申請時,須於申請停駛之同一監理單位辦理。
九、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申請越區辦理各項異動登記時,均應責令其同時
完成其他應辦而未辦之手續、或應繳而未繳之罰鍰、稅費。
十、汽、機車新領牌照及各項異動登記書表,由受理單位保存。凡已辦妥
繳(註、吊)銷,申請重新登檢重領牌照者,憑繳(註、吊)銷書及
電腦檔資料審核辦理。
十一、駕駛執照號碼錯誤,憑戶政機關改正之證明文件,得越區辦理「主
鍵修正」作業。
十二、職業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逾期審驗註銷或換領普通駕駛執照,如駕
駛執照遺失,應檢同身分證正本並同時辦理補照及換領普通駕駛執
照手續。
十三、車輛所有人可就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並至
公庫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十四、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應填具退稅申請書,併
同繳納收據,向原稅稽徵處辦理。
十五、車輛所有人可就近在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
,並至各公路監理機關委託之公庫繳納。
十六、各公路監理機關對於各代收汽車燃料使用費之金融機構所解繳之金
額,應確實稽核。
十七、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汽車燃料使用費申請退費,應向車籍所
在地或補發汽車燃料使用費繳款書繳費之公路監理機關申辦。
十八、車輛所有人越區辦理車輛繳、註銷及報廢登記,得同時辦理退費手
續。
十九、車輛所有人越區辦理車輛繳、註銷重領,其汽車燃料使用費符合抵
繳條件者,可連線辦理抵繳。
二十、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催繳作業由車籍所在地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惟
如因越區辦理異動登記,而未查清應繳費額,則應由受理登記之公
路監理機關負責追繳。
二十一、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須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
第六十八條通知單,而無代保管物件(駕照、牌照)或符合第五
點第一項第五款第一目規定之情形,方可申辦代收罰鍰。
二十二、民眾越區繳納罰鍰後如有異議,由原管轄單位受理申訴及申辦退
款事宜,代收罰款單位應提供必要協助。
二十三、公路監理機關相互辦理越區作業,所收取之監理規費全數歸屬於
提供服務之監理機關,並依公路監理規費相關規定解繳。
二十四、越區異動連線作業實施後,資訊管理單位應配合維護作業權限與
操作者權限之相關檔案,以確保公路監理資訊系統之安全,有關
「資料庫安全管理維護程序」另訂之。
二十五、車輛及駕駛人變更管轄單位之電腦資料,應每日移轉至管轄之公
路監理機關列管,書面資料不再移轉。
二十六、情治及司法單位函索車籍資料,均由車籍所在地公路監理單位列
印電腦資料替代,如該單位需提供原檔資料核對時,則依歷史檔
之記載,請其分向原書面資料保管單位索取或由管轄單位轉請配
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