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全國公路監理電腦越區異動連線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並自109年7月1日生效 廢止
五、下列各款不予受理越區作業:
(一)車輛管理:
1.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請領牌照及異動登記。但無涉及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租賃
期一年以上租賃小客車、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辦理牌照繳
銷者,不在此限。(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者,於同一直轄
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監理單
位,其得互為受理。)
2.營業車(含租賃車)、大自客(貨)、拖車(不含輕型拖車
)新車領牌前之檢驗(惟於出廠或車身打造工廠、進口完成
車於進口商所在地或進口港轄管之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者,不
在此限)。
3.未換牌車輛。
4.汽車動產擔保交易之設定、延長期限、變更、註銷等登記。
5.已設定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車輛繳(註、吊)銷重領牌照、
遺損換牌、變更車主名稱、證號、地址、車種名稱、引擎號
碼或車身號碼。
6.查封、查禁車輛請領牌照。
7.法院點交、拍賣汽車辦理過戶及繳(註)銷牌照登記。
8.拒不過戶車輛之註銷與重領牌照登記。
9.離島免稅車輛檢驗、新領牌照、換照及異動登記(惟過戶、
地址變更移至外區及自願取消免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優
惠,經申請填妥拋棄免稅、費申請書,並繳納使用牌照稅、
汽車燃料使用費者不在此限)。
(二)駕駛人管理:舊式駕照。
(三)運輸業管理:車籍與駕駛人管理涉及計程車運輸合作社(但於
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內,有二個以上不同轄管之公路
監理單位,其得互為受理)及個人計程車客運業者,但不包括
駕駛執照審驗及換補照作業。
(四)稅費管理:
1.車輛所有人重覆繳納或溢繳使用牌照稅,申請退稅。
2.車輛所有人申請辦理車輛免稅或免費手續。
3.車輛所有人申請減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案件,補發汽車燃料使
用費繳款書。
4.補發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罰鍰繳款書。
(五)違規處理:
1.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六條
規定當場暫代保管物件者及經陳述意見或已經裁決吊扣、吊
銷、註銷(自用小型車逾檢逕行註銷者不在此限)等案件;
但代保管物件之行車執照、汽車駕駛執照已逾期者,得越區
受理。
2.凡屬已經移送行政執行案件、肇事案件、需併案裁處吊扣、
吊銷、註銷牌照(駕照)案件,均不予受理代收違規罰鍰(
自用小型車已裁處逾檢註銷牌照者不在此限)。
(六)其他: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之規定,申
請核發臨時通行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