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修正

第二十六條
險坡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道路縱坡在百分之七以上
之路段。除升坡用「警5」,險降坡用「警6」。
本標誌牌下緣應設附牌,說明該險坡屬「升坡」或降坡」,其坡度及長度
,標準型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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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
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路面未設
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
口處一五0至二00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
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本標誌標準型附牌圖案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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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當心身心障礙者標誌「警36」,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注意身心
障礙者。設於復健醫院、身心障礙學校等身心障礙者經常通行處所將近之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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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
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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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條
停車檢查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停車接受檢查或繳費等手續。設於
關卡將近之處。
本標誌圖案內加註說明檢查事項:檢查站寫明停車檢查「遵 3」。海關寫
明關卡停車「遵4」。收費站寫明停車繳費「遵5」。地磅站寫明貨車過磅
「遵6」。接近鄰國邊境之各處得加鄰國文字附牌。
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
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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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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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
    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28.3」。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
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4」。
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 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
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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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
    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十二、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
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第七十三條之一
車道禁止進入標誌「禁16」,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該車道。懸掛於
禁止車輛進入車道之正前上方。
本標誌為白底紅色圖案。
第七十九條
禁止臨時停車標誌「禁26」,用以告示不得臨時停車,其限制條件得以附
牌說明之。設於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已設有禁止臨時停車線者,得免設之
。
本標誌為藍底、紅邊、紅色交叉形圖案。
第八十六條
最低速限標誌「限 6」,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低時速之限制。
設於限速路段之起點。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實際需要增設之。
本標誌應與最高速限標誌配合設置懸掛於同一標誌桿上,而不單獨設置;
其裝置方式,豎立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上,最低速限標誌居下;門架式
或懸臂式應為最高速限標誌居左,最低速限標誌居右。本標誌為藍底白字
白邊。
本標誌圖案為假定數字,其限制之時速由主管機關參照路線設計,道路狀
況、交通量、肇事資料及其他因素定之。規定行車速率限制每小時之公里
數,應為五之倍數。
第九十四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
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
」,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0
」。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
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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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條
爬坡道預告標誌「指26」,用以指示前方最右側車道為慢速車爬坡之專用
車道。設於距離爬坡道起點一五0公尺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第一百零八條
高(快)速公路交流道名稱標誌「指36」,用以指示交流道之編號及中文
名稱,並以交流道中心點整樁里程數為交流道編號之號碼;其有多次出口
者,應於編號後加上大寫英文字母區分。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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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為黃底黑字黑色邊線,為出口預告標誌及出口標誌之附屬標誌,得
視需要設置於高(快)速公路出口將近之處,其裝置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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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停車處標誌「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
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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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
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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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
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
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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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條
救護站標誌「指56」,用以指示衛生所及經政府指定之醫療救護處所在地
,設於距離以上處所一公里以內為原則,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紅色十字圖案。
第一百二十四條
渡口標誌「指60」,用以指示前方設有渡口,備有渡船可供車輛過渡,設
於距離渡口一五0公尺附近顯明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
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第一百二十五條
餐旅服務標誌「指61」,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餐旅服務及休憩設施
。設於距離餐旅服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附牌之製作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第一百二十六條
學校標誌「指62」,用以指示學校地區,車輛駕駛人應注意禁聲慢行。
設於學校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視需要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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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條
醫院標誌「指63」,用以指示規模較大之醫院所在地,車輛駕駛人應注意
禁聲慢行。設於醫院附近之處。
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標繪英文說明或說明指示方向及距離。附
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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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八條
避車彎標誌「指64」,用以指示前方設有避讓來車之處所。設於避車彎附
近明顯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本標誌為藍底白色圖案。
第一百二十九條
此路不通標誌「指65」,用以指示前端道路無出口不能通行。設於不通道
路之入口處。
本標誌為藍底紅色橫條白色豎條。
第一百三十條
迴轉道標誌「指66」,用以指示迴轉道之位置,設於迴轉道入口處附近,
面向行車方向。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其箭頭方向得視實際路況調整之
。
第一百三十一條
繞道標誌「指67」,用以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
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
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
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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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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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
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
第一百三十二條
道路通阻指示標誌「指68」,用以指示前方道路通阻狀況,設於易發生交
通阻斷之路線入口處附近。
本標誌牌面為白色,地名部位以黑色文字寫明該路段之終點地名。標牌(
1 )(2)(3)均可活動,視情況需要隨時安裝適當之牌面。該路段暢通
時,標牌( 1)應以綠底白字書明「暢通」,途中阻斷時,以紅底白字書
明「封閉」。標牌( 2)為白底,表明途中應注意之事項;如「最高行車
時速」、「當心落石」、「輪胎加鏈」等標誌縮小圖案。標牌( 3)在路
線暢通時,以白底黑字書明「全線通行」,路線封閉時,應書明「可通至
××」等字樣。
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一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
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為螢光黃綠底黑字黑色邊線,路線編號之圖案及顏色與各級公路編
號標誌一致。本標誌下緣應設置「替代路線」附牌,與「地名方向指示標
誌」區別。圖例如下:

(圖片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於替代路線之重要路口或路段中。「指69」、「指 69﹒1」用以
指示通往地點之方向,設置於路口上游處,「指69﹒2」、「指69﹒3」用
以指示通往地點之里程,設置於路口下游處或路段中,其公里數以整數計
。
第一百六十四條
禁制標線區分如下:
一、縱向標線:
    (一)分向限制線。
    (二)禁止超車線。
    (三)禁止變換車道線。
    (四)禁止停車線。
    (五)禁止臨時停車線。
二、橫向標線:停止線。
三、輔助標線:
    (一)槽化線。
    (二)讓路線。
    (三)網狀線。
    (四)車種專用車道線。
    (五)機車優先車道線。
    (六)機慢車停等區線。
前項禁制標線配合使用標字如下:
一、「禁止變換車道」。
二、「禁止停車」。
三、「禁止臨時停車」。
四、「越線受罰」。
五、車種專用車道標字:「公車專用」、「大客車專用」、「大貨車專用
    」、「機車專用」、「自行車專用」等。
六、行車方向專用車道標字:「左彎專用」、「右彎專用」、「直行專用
    」等。
七、「停」。
八、「禁行機車」。
九、速限標字:「速限60」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