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修正

第二十七條
狹路標誌「警 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路面狹窄情況,遇有來車應
予減速避讓。設於雙車道路面寬度縮減為六公尺以下路段起點前方。
本標誌設於狹路綿長路段,標誌下緣應設置附牌,說明狹路長度。標準型
附牌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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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無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提高警覺,確定
平交道上無火車行駛時,方得通過。設於無柵門之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
路面設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得僅設「警26」標誌一面、路面未設
有「近鐵路平交道」標線者,應設三面,第一面標誌「警27」設於距離入
口處一五0至二00公尺間適當地點,第二面標誌「警28」設於上述距離
三分之二處附近,第三面標誌「警29」設於上述距離三分之一處附近。
本標誌標準型附牌圖案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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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
當心動物標誌「警37」,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設於路旁放牧地
區、畜牧場所或野生動物保護區將近之處。
本標誌內動物圖案得以該地區最常出現之動物擇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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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
注意落石標誌,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注意落石。設於易於發生塌方或落石
危及行車之路段將近之處。右側落石用「警46」,左側落石用「警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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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設於交岔路
口附近顯明之處。
僅准直行用「遵7」。
僅准右轉通行用「遵8」。
僅准左轉通行用「遵9」。
僅准右轉及左轉通行用「遵10」。
道路遵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車輛之圖
案同第七十三條擇要調整。但用一標誌內車輛圖案不得超過兩個。大貨車
僅准右轉通行時,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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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條
單行道標誌,用以告示該道路為單向行車,已進入之車輛應依標誌指示方
向行車。設於單行道入口起點處。
牌面與單行道平行者用「遵16」,牌面與單行道垂直者用「遵17」。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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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條
車道專行車輛標誌,用以告示前段車道專供指定之車輛通行,不准其他車
輛及行人進入;其應懸掛於應進入該車道將近處之正前上方,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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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專行用「遵26」。
二、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
    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1」。
三、車道指定四輪以上汽車及大型重型機車專行用「遵26.2」。
四、車道指定自行車及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專行用「遵27」。
五、車道指定大客車專行用「遵28」。
六、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1」,得以「遵28.2」豎立於應進入該
    車道將近處之路側。
七、車道指定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專行用「遵28.3」。
前項車種圖案除車道指定自行車專行用「遵28.2」外,得擇要調整。但同
一標誌內所用車種圖案,不得超過兩個。
車道指定高乘載車輛專行用「遵28.4」。
第七十三條
禁止進入標誌「禁 1」,用以告示任何車輛不准進入。設於禁止車輛進入
路段入口顯明之處。
指定某種車輛禁止進入標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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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四輪以上汽車進入用「禁2」。
二、禁止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
    2.1」。
三、禁止大型重型機車進入用「禁2.2」。
四、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進入用「禁3」。
五、禁止大客車進入用「禁3.1」。
六、禁止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4」。
七、禁止聯結車進入用「禁5」。
八、禁止大客車、大貨車及聯結車進入用「禁6」。
九、禁止空計程車進入用「禁7」。
十、禁止三輪車進入用「禁9」。
十一、禁止自行車進入用「禁10」。
十二、禁止電動自行車進入用「禁11」。
十三、禁止獸力車進入用「禁12」。
十四、禁止三輪車及獸力車進入用「禁13」。
十五、禁止四輪以上汽車及機車進入用「禁15」。
前項車種圖案得擇要調整。但同一標誌內所用圖案不得超過三個;其禁止
進入時間有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明之。
第七十四條
禁行方向標誌,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行之方向。禁止右轉用「禁17」、
禁止左轉用「禁18」、禁止左右轉用「禁19」、禁止右轉及直行用「禁20
」、禁止左轉及直行用「禁21」。設於禁止各種車輛右轉、左轉或左右轉
道路入口附近顯明之處。有時間、車種、車道特殊規定者,應在附牌內說
明。
禁行方向僅限於指定車輛者,應將車輛之圖案繪於標誌內。禁止大型重型
機車左轉、禁止大貨車左轉及禁止大客車左轉,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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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條
禁止會車標誌「禁27」,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應讓已進入前方路段之來車
優先通過,禁止中途交會。設於路幅狹窄行車交會危險路段將近之處。
已設有號誌管制交通者,免設之。
本標誌得視道路狀況規定其禁制事項,並以附牌說明之。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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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路線方位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車輛駕駛人在已編號公路上或已編號自行車
路線上行駛之方位。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指向東行用「指7」,指向南行用「指8」,
指向西行用「指9」,指向北行用「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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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得視需要設置於路線中段或交岔路口附
近。其排列方式應為路線方位指示標誌居上,路線編號標誌居下。設置圖
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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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行車方向指示標誌,用以指示行車方向之路線方位及編號。
本標誌為白底黑色箭頭黑色邊線。直行方向用「指11」,左右轉方向用「
指12」,右轉方向用「指13」或「指14」,左轉方向用「指15」或「指16
」,直行後右轉用「指17」或「指18」,直行後左轉用「指19」或「指20
」。
本標誌為路線編號標誌之附屬標誌,設於交岔路口附近,其指向應依實際
方向標示之。設置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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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條
慢速車靠右標誌「指27」,用以指示行車速率低於最低速限之車輛應即時
駛入最右側之爬坡專用車道。設於該爬坡專用車道之起點將近之處。
本標誌為白底黑字黑色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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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條
高(快)速公路出口標誌「指37」,用以指示出口匝道之方向及出口之位
置。設於交流道出口匝道與主線間之三角頂端上或鄰近處。
本標誌為綠底白字白色箭頭及白色邊線。
本標誌得視需要增設交流道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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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十八條
停車處標誌「指46」、「指47」,用以指示公共停車場之位置。設於停車
場入口處附近,面向行車方向;其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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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為藍底白字,並得以附牌說明指示方向、車種、收費時間、收費方
式及停車場名稱。附牌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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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誌用以指示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之路外公共停車場之方向、距
離時,得視需要設於停車場五百公尺範圍內之適當地點,設置總面數不得
多於五面。圖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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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條
修理站標誌「指57」,用以指示行車路線附近設有汽車修理場所。設於距
離修理站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附牌之製作
與停車處標誌同。
本標誌為白底藍邊黑色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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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條
繞道標誌「指67」,用以預告前方路口實施交通管制措施,並指示轉彎車
輛之正確行駛路線。
本標誌為綠底白色圖案及黑色箭頭,板面內視需要繪設管制標誌,其圖案
及顏色應與原規定之管制標誌一致。得視需要設於管制措施前一路口或適
當位置。指示依迴轉道左轉者,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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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快慢分隔路型實施快車道禁止右轉者,圖例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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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項圖例圖案內容為假定狀況,得隨實際路況而作調整,並視需要配合
迴轉道標誌設置。本標誌下緣得設「左(右)轉車繞道」附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