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修正

第四章  號誌
第一節  總則
第一百九十三條
號誌係一由電力運轉之交通管制設施,以紅、黃、綠三色燈號或輔以音響
,指示車輛及行人停止、注意與行進,設於交岔路口或其他必要地點。
第一百九十四條
號誌依其功用分為下列各類:
一、行車管制號誌係藉圓形之紅、黃、綠三色燈號及箭頭圖案,以時間更
    迭方式,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或藉僅含紅、綠兩色之圓形
    燈號,以管制單向輪放之交通。一般設於交岔路口或實施單向輪放管
    制之道路上。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交通感應號誌。
    (三)交通調整號誌。
二、行人專用號誌係配合行車管制號誌使用,以附有「站立行人」及靜態
    或動態「行走行人」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管制行人穿越街道
    之行止,設於交岔路口或道路中段。依運轉方式分為:
    (一)定時號誌。
    (二)行人觸動號誌。
三、特種交通號誌包括:
    (一)車道管制號誌係以附有叉形及箭頭圖案之方形紅、綠兩色燈號
          ,分派車道之使用權,設於道路中段或收費站。另可於道路上
          搭配增設箭頭圖案之方形黃色燈號,以警告接近之車輛變換車
          道。
    (二)鐵路平交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
          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
    (三)行人穿越道號誌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車
          輛應減速慢行,如有行人穿越須暫停讓行人優先穿越街道,設
          於斑馬紋行人穿越道標線前。
    (四)特種閃光號誌係以單一鏡面之閃光紅或黃色燈號,警告接近之
          車輛注意前方路況,應先暫停或減速慢行,再視路況以定行止
          ,設於交岔路口或危險路段前。
    (五)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係以行人專用號誌或行人穿越道號誌,
          以聲音告知視覺功能障礙者可通行之方向及警告車輛駕駛人有
          視覺功能障礙者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語音號誌優先設於學校、
          車站、醫院周邊及其他視覺功能障礙者有需要之交岔路口或路
          段。其導引音響應以固定聲響導引使用者路口通行之方位與時
          段,南北向為布穀聲、東西向為鳥叫聲、行人專用時相為蟋蟀
          聲;並應有定位音提示使用者判定按鈕位置,及搭配設置視覺
          功能障礙引導標線。
    (六)匝道儀控號誌係藉圓形紅、黃、綠三色燈號或紅、綠兩色燈號
          之更迭,管制車輛在入口匝道上的行止,以達到限制車輛進入
          高(快)速公路主線之目的,設於入口匝道與加速車道連接之
          位置。其運轉方式可以為定時號誌或交通調整號誌。
    (七)大眾捷運系統聲光號誌係以動態閃爍燈號,輔以固定音源之設
          置方式,警告接近之車輛及行人應暫停讓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優
          先通行。設於接近大眾捷運系統車輛經過之交岔路口或路段。
第一百九十五條
號誌燈頭之組件與設計,鏡面之數量與排列順序,燈光之照度與顏色、應
用與操作,桿柱之顏色及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等,均應依本章之規定。
匝道、狹路、狹橋、隧道或施工路段等實施單向交通輪放管制之行車管制
號誌,其佈設之位置與高度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第一百九十六條
號誌應依交通流向,流量及路況設置與運轉,其時相、時制並視狀況調整
之。
已啟用之號誌,非有特殊原因不得停止運轉。
第一百九十七條
因臨時交通管制或其他特殊狀況得設置活動號誌,其設置位置及高度視實
際狀況調整之。活動號誌之設置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超過者應改為固
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