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九日 制(訂)定

一、本要點依據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
    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二、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以下簡稱駕訓班)之督導
    考核以左列方式實施:
(一)定期考核:分兩個階段實施。
    1.初評: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與當地遴聘之專家、學
            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共七人組成初評小組,由
            監理處長或所長擔任召集人,每年至少考評
            一次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完成,依考評成績評
            定一至五等,並將辦理初評結果報請當地公
            路主管機關核備,並彙整後報請交通部備查
            。
    2.複評:由交通部會同省市公路主管機關共同組成評
            審小組,每年就初評各地區名列一、二、四
            、五等之駕訓班重點予以抽查複評一次,於
            每年三月底完成並排定名次等第其複評結果
            作為推薦參與年度觀摩會之依據。
(二)不定期考核:
    1.抽查: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依民營汽車駕駛人訓
            練機構管理辦法辦理,每季至少抽查一次並
            作紀錄備查。
    2.查訪:依據民眾反映或各級主管機關為應管理之需
            ,而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針對某特定項目實
            施查訪並紀錄備查。
三、駕駛班之督導考核項目,應包括行政管理、師資、教
    練車、教室、訓練場地、教材、教具、收費情形、學
    術科上課情形及研究發展等,其考核評分表如附件。
四、駕訓班之督導考核獎懲,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駕訓班辦理績效優異,經定期考核複評名列一等及
      二等者,於年度觀摩會時,分別頒發交通部部長獎
      或地方公路主管機關首長獎予以鼓勵。
(二)駕訓班經督導考核,若有違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
      機構管理辦法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或省市、公路
      主管機關應按其情節,依規定予以糾正並限期改善
      、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招生或撤銷其立案。
(三)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及省市、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
      將初評及複評名列一等及五等之駕訓班,公告周知
      ,俾便民眾選擇,並達獎優懲劣之效果。
五、本要點若有未盡妥善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督導考核評分表
┌─────┬────────┬───┬─┬─┬┐
│訓  練  機│                │考  核│年│考││
│          │                │      │  │核││
│          │                │      │月│人││
│          │                │      │  │員││
│構  名  稱│                │日  期│日│  ││
├─────┴────────┼─┬─┼─┴─┴┤
│                            │配│得│說明(記│
│    考    核    項    目    │  │  │載事實以│
│                            │  │  │為評分依│
│                            │分│分│據)    │
├─┬────────────┼─┼─┼────┤
│行│1.班主任是否全日到班負責│10│  │        │
│  │  班務?                │  │  │        │
│  ├────────────┼─┼─┼────┤
│政│2.資料統計、檔案管理及財│10│  │        │
│  │  務管理                │  │  │        │
│  ├────────────┼─┼─┼────┤
│管│3.員工福利(勞保、旅遊活 │10│  │        │
│  │  動、制度、其他福利)   │  │  │        │
│  ├────────────┼─┼─┼────┤
│理│                        │  │  │        │
├─┼─┬──────────┼─┼─┼────┤
│師│學│4.道路交通法規及汽車│10│  │        │
│  │  │  構造講師資格      │  │  │        │
│  │  ├──────────┼─┼─┼────┤
│  │  │5.實際任教人員與所得│10│  │        │
│  │科│  是否相等          │  │  │        │
│  ├─┼──────────┼─┼─┼────┤
│  │術│6.教練資格及受訓、取│30│  │        │
│  │  │  得證照情形        │  │  │        │
│  │  ├──────────┼─┼─┼────┤
│  │  │7.實際在班之合格教練│10│  │        │
│  │  │  人數              │  │  │        │
│  │  ├──────────┼─┼─┼────┤
│  │  │8.實際任教人員與所報│10│  │        │
│  │  │  是否相符          │  │  │        │
│  │  ├──────────┼─┼─┼────┤
│  │  │9.教練之教學方法    │10│  │        │
│  │  ├──────────┼─┼─┼────┤
│  │  │10.教練之教學態度及 │10│  │        │
│資│科│   服裝儀容         │  │  │        │
├─┼─┴──────────┼─┼─┼────┤
│教│11.車籍、年份、車況     │10│  │        │
│  ├────────────┼─┼─┼────┤
│  │                        │  │  │        │
│  ├────────────┼─┼─┼────┤
│  │12.牌照及保險           │10│  │        │
│練├────────────┼─┼─┼────┤
│  │13.雙剎車、斑馬紋及教練 │10│  │        │
│  │   車附牌               │  │  │        │
│  ├────────────┼─┼─┼────┤
│  │14.車輛維護紀錄         │10│  │        │
│  │                        │  │  │        │
│  ├────────────┼─┼─┼────┤
│  │15.車輛調度及教學實施紀 │10│  │        │
│  │   錄表                 │  │  │        │
│車├────────────┼─┼─┼────┤
│  │16.領用油料及使用情況是 │10│  │        │
│  │   否相符               │  │  │        │
├─┼─┬──────────┼─┼─┼────┤
│教│交│17.面積及容量       │10│  │        │
│  │  ├──────────┼─┼─┼────┤
│  │通│18.是否整潔?佈置情況│10│  │        │
│  │  │   、照明及通風情況 │  │  │        │
│  │規├──────────┼─┼─┼────┤
│  │  │                    │  │  │        │
│  │則├──────────┼─┼─┼────┤
│  │  │19.教學設備         │10│  │        │
│  ├─┼──────────┼─┼─┼────┤
│  │汽│20.面積及容量       │10│  │        │
│  │  ├──────────┼─┼─┼────┤
│  │車│21.是否整潔?佈置情況│10│  │        │
│  │  │   、照明及通風情況 │  │  │        │
│  │構├──────────┼─┼─┼────┤
│  │  │                    │  │  │        │
│  │造├──────────┼─┼─┼────┤
│室│  │22.教學設備         │10│  │        │
├─┼─┴──────────┼─┼─┼────┤
│訓│23.面積                 │30│  │        │
│  ├────────────┼─┼─┼────┤
│  │24.電動計分設備         │10│  │        │
│練├────────────┼─┼─┼────┤
│  │25.標誌、標線、號誌     │10│  │        │
│  ├────────────┼─┼─┼────┤
│場│26.環境美化             │10│  │        │
│  ├────────────┼─┼─┼────┤
│所│27.安全設施             │10│  │        │
├─┼────────────┼─┼─┼────┤
│教│28.課本                 │20│  │        │
│  ├────────────┼─┼─┼────┤
│  │29.講義                 │10│  │        │
│  ├────────────┼─┼─┼────┤
│材│                        │  │  │        │
├─┼────────────┼─┼─┼────┤
│教│30.掛圖                 │10│  │        │
│  ├────────────┼─┼─┼────┤
│  │31.模型                 │10│  │        │
│  ├────────────┼─┼─┼────┤
│具│32.交通安全圖片、書刊等 │10│  │        │
│  │   資料蒐集             │  │  │        │
├─┼────────────┼─┼─┼────┤
│電│33.硬體設備(電視機、幻燈│10│  │        │
│化│   機、投影機、錄放影機)│  │  │        │
│教├────────────┼─┼─┼────┤
│育│34.軟體設備(電視機、幻燈│10│  │        │
│  │   片、投影片)          │  │  │        │
├─┼────────────┼─┼─┼────┤
│修│35.設備是否齊全(設備詳如│10│  │        │
│護│   附表)                │  │  │        │
│實├────────────┼─┼─┼────┤
│習│36.修護實習車車況       │10│  │        │
├─┼────────────┼─┼─┼────┤
│收│37.有無巧立名目,變相超 │20│  │        │
│費│   收費用?              │  │  │        │
│情├────────────┼─┼─┼────┤
│形│38.學員繳費是否均掣發收 │10│  │        │
│  │   據(載明日期、文號)   │  │  │        │
├─┼────────────┼─┼─┼────┤
│  │39.授課時數與週課表     │10│  │        │
│  ├────────────┼─┼─┼────┤
│學│40.授課課目與教學日誌   │10│  │        │
│科├────────────┼─┼─┼────┤
│上│41.學員上課名冊與簽到章 │10│  │        │
│課├────────────┼─┼─┼────┤
│情│                        │  │  │        │
│形├────────────┼─┼─┼────┤
│  │42.學員上課情形(科序)是 │10│  │        │
│  │   否良好               │  │  │        │
├─┼────────────┼─┼─┼────┤
│術│43.術科訓練紀錄卡       │10│  │        │
│科│                        │  │  │        │
│教├────────────┼─┼─┼────┤
│學│44.道路駕駛實施情形     │20│  │        │
│狀├────────────┼─┼─┼────┤
│況│                        │  │  │        │
├─┼────────────┼─┼─┼────┤
│  │45.教室設備或學科上有無 │20│  │        │
│研│   創新具績效項目       │  │  │        │
│  ├────────────┼─┼─┼────┤
│究│46.場地設施或術科指導有 │20│  │        │
│  │   無創新且具績效項目   │  │  │        │
│發├────────────┼─┼─┼────┤
│  │47.教材或教具有無創新具 │20│  │        │
│展│   績效項目             │  │  │        │
│  ├────────────┼─┼─┼────┤
│情│48.電化教材有無創新具績 │20│  │        │
│  │   效項目               │  │  │        │
│形├────────────┼─┼─┼────┤
│  │49.其他創新且具有績效項 │10│  │        │
│  │   目(紀錄事實)         │  │  │        │
└─┴────────────┴─┴─┴────┘
評分要點:
  1.班主任參與實際工作並督導業務有具體成效者得10分
    。
  2.資料統計與檔案管理:資料完整、分類整理、管理良
    好及財務健全者得10分。
  3.員工福利:員工是否參加勞保,待遇及福利如何?有
   無發給制服?
  4.講師資格合乎規定者得7分,較優者酌予加分。
  5.相符者得10分,不符者0分(以實察查課為準)。
  6.全部教練均合規定得7 分,較優者酌予加分。
  7.、8.全部相符者得10分(以抽查為準)。
  9.、10.以訪問學員或抽查所見為準
 11.車籍資料正確,年份較新車況較佳者得較高分
 12.全部車輛均領有牌照及均投保者得10分,餘依比例給
    分。
 13.均依規定裝雙剎車,漆斑馬紋,加掛附牌者得10分,
    如發現任一項缺失,每一輛扣 1分。
 14.車輛維護紀錄是否登載確實。
 15.車輛調度表每日使用且與教學實施紀錄表相符者得
    10分,部分不符者 5分,新做或影印備檢者 0分。
 16.合理者10,不合理或無紀錄者 0分
 17.、20. 符合規定者 7分,不符合者 0分,較優者酌予
    加分。
 18.、21. 以實際所見評分(整潔、佈置情況、照明情況
    、通風情況均良好者得10分,有一不良者比例扣分。
 19.、22. 黑板、講桌、講臺、播音設備齊全者10分,不
     全者0分。
 23.達1萬平方公尺者得10分,不足1萬平方公尺惟在6 千
    平方公尺以上者得6分,不足6千平方公尺者0 分。面
    積1萬平方公尺以上者酌予加分。
 24.有一套且各項電動扣分響鈴、燈號作用正常得7 分,
    有1項不正常者得0分,有兩套以上者酌予加分。
 25.標誌、標線、號誌齊全、配置合理者得10 分,否則
    0分。
 26.環境美化、綠化是否良娳,斟酌給分。
 27.消防器材(如滅火器、消防栓、沙等)是否齊全。
 28.課本是否合於管理辦法之規定。
 29.講議是否合適?
 30~32以實際所見斟酌給分,其中模型部分應備:
    分解用教學引擎或機件齊全之解剖引擎。
    轉向機構。
    傳動機械-離合器、變速器、差速器。
    剎車系統。
    電路系統-起動、充電、點火、燈光等系統之模型
      板或接線板。
    油路系統。
    引擎機件板。
 33.幻燈機、投影機、錄放影機(或電影機)是否齊全?
    有無使用紀錄?
 34.幻燈片、投影片、影帶是否充實?有無使用紀錄?
 35.設備是否齊全?所需設備如下:
    白金閉再、轉速表。
    點火正時燈。
    汽缸壓力表。
    空氣壓縮機。
    輪胎氣壓表。
    底盤機件潤滑裝置。
    頂車機或千斤頂。
    快速充電機。
    電瓶試驗器。
    一般手工具。
 36.車況是否良好。
 37.有無超收費用?是否在明顯處所公布學員應繳各費用
    明細表。
 38.均應掣發收據,且收據上應載明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
    日期、文號。
 39.~44.以實際查訪或抽查情形據以評分。
 45.~49.為研究發展情形,無者0分,得有分數者應詳細
         記載該班研究發展情形或附佐證資料。
以上總分為六00分,第一等五四0~六00分。
                    第二等四八0~五三九分。
                    第三等四二0~四七九分。
                    第四等三六0~四一九分。
                    第五等三五九分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