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十五日 制(訂)定

第九條
  包車費照左列規定計算:
  一、計時包車每小時以行駛二十公里為準,未滿二十公里以二十公里計
      算,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但第一小時得依第四條規定加收
      起碼里程內之空駛費。其計費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噸×(20+12× 0.7)=元第二小時及其後:
          運價  噸位  里程元×  噸×20=元
    (二)小貨車計時包車計費公式:第一小時: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20+12× 0.7)× 1.4=元第二
          小時及其後:運價  噸位  里程    加成元×  2 ×  20  ×
          1.4 =元
  二、計日包車每日以使用八小時行駛一六0公里為準,但第一小時得依
      第四條規定加收起碼里程空駛費,其超過部分由汽車貨運業與託運
      人約定之,其計算公式如左:
    (一)大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元
          ×  噸×( 160+12× 0.7)=元
    (二)小貨車計日包車計費公式:運價  噸位    里程  空駛里程  
          加成元×  2 ×( 160+12× 0.7)× 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