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一條
為對服務性路(航)線或偏遠、離島地區民眾基本運輸服務提供補貼,
以促進大眾運輸之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現有路(航)線及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指經該管主
管機關依申請補貼條件審定之路(航)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如下: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或偏遠、離島地區路線為營業者
。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以經營服務性路線為營業者。
三、船舶運送業以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客於臺灣與離島間
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四、民用航空運輸業以固定翼航空器經營固定航線及固定航次,運輸旅
客於臺灣與離島偏遠地區間、或離島之間為營業者。
五、經地方主管機關提請審議委員會審定,並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特殊路(航)線、特殊班(航)次及無障礙彈性運輸路線。
前項第四款所稱離島偏遠地區係指蘭嶼鄉、綠島鄉、七美鄉、望安
鄉、北竿鄉。
第四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五條
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為辦理大眾運輸補貼,應設審議委員會。
前項審議委員會,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之。
第六條
前條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申請路(航)線別補貼條件之審議。
二、申請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之審議。
三、申請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之審議。
四、申請路(航)線別補貼優先順序之審議。
五、原核定路(航)線別補貼計畫修訂之審議。
六、補貼與營運評鑑結果運用方式之審議。
七、其他依政策需要補貼相關事宜之審議。
第七條
申請補貼之路(航)線條件,主管機關應參考附件規定
擬訂後,送由所屬補貼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主管機關辦理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補貼,應另行訂定
作業規定,其內容應載明補貼條件、申請所需書表文件
、作業時程、補貼金額之核給及監督考核方式等相關事
項,並依程序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之。
附件
申請補貼路、航線條件列示表
┌──┬──┬───┬───┬──┬──────┐
│路、│提出│路、航│每日行│路、│營業績效審查│
│ │ │ │駛班、│航線│ │
│航線│補貼│ │航次數│里程│ │
│ │ │ │上下限│上限│ │
│ │申請│ │審查原│審查│ │
│別 │者 │線類型│則 │原則│原 則│
├──┼──┼───┼───┼──┼──────┤
│現有│現有│公路汽│二班次│六十│一、一般營運│
│路、│ │車客運│以上,│公里│ 績效: │
│航線│業者│路線 │三十班│ │(一)每班載客│
│ │ │ │次以下│ │ 人數 │
│ │ │ │。 │ │(二)平均每班│
│ │ ├───┼───┼──┤ 次載客人│
│ │ │市區汽│二班次│三十│ 數 │
│ │ │車客運│以上,│公里│(三)每班實際│
│ │ │路線 │六十班│ │ 乘載率 │
│ │ │ │次以下│ │(四)平均實際│
│ │ │ │。 │ │ 乘載率 │
│ │ ├───┼───┼──┤二、業者整體│
│ │ │船舶客│地方主│上限│ 營運狀況│
│ │ │運航線│管機關│由地│ : │
│ │ │ │自訂。│方主│(一)前一至三│
│ │ │ │ │管機│ 年營業利│
│ │ │ │ │關自│ 益為負值│
│ │ │ │ │訂。│ 者優先補│
│ │ ├───┼───┼──┤ 助。 │
│ │ │航空客│交通部│交通│(二)營業利益│
│ │ │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雖為正值│
│ │ │ │空局自│用航│ ,但業者│
│ │ │ │訂。 │空局│ 可舉證係│
│ │ │ │ │自訂│ 補貼所致│
├──┼──┼───┼───┼──┤ 者,得考│
│新闢│地方│公路汽│地方主│六十│ 量次予補│
│或接│主管│車客運│管機關│公里│ 助。(註│
│續行│機關│路線 │自訂。│ │ 一) │
│駛路│公開├───┤ ├──┤(三)前一至三│
│、航│徵求│市區汽│ │三十│ 年營業利│
│線 │ │車客運│ │公里│ 益為正值│
│ │ │路線 │ │ │ 且非前者│
│ │ ├───┤ ├──┤ 情況者。│
│ │ │船舶客│ │上限│ 其申請補│
│ │ │運航線│ │由地│ 貼路、航│
│ │ │ │ │方主│ 線如符合│
│ │ │ │ │管機│ 補貼要件│
│ │ │ │ │關自│ 者,得最│
│ │ │ │ │訂。│ 後考量予│
│ ├──┼───┼───┼──┤ 以酌減補│
│ │交通│航空客│交通部│交通│ 助。 │
│ │部民│運航線│民用航│部民│ │
│ │用航│ │空局自│用航│ │
│ │空局│ │訂。 │空局│ │
│ │公開│ │ │自訂│ │
│ │徵求│ │ │。 │ │
└──┴──┴───┴───┴──┴──────┘
註一:本項條件業者須負舉證之責。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
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
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
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
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
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
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
罰金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上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
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
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
第二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發車、船誤點 │計「違規」乙次,違規次│
│ 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數累計達三次者以「脫班│
│ 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一次計。 │
│ 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2.脫班 │「脫班」乙次,須扣減當│
│ 實際發車、船時間逾表│期核定補貼款中1個「基│
│ 定時刻達十分鐘以上,│本處罰金」, │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 │
├───────────┼───────────┤
│3.漏班(未派車、船) │「漏班」乙次,須扣減當│
│ 業者未依表定班次派車│期核定補貼款中2個「基│
│ 、船,經稽查人員查明│本處罰金」,「基本處罰│
│ 屬實者。 │金」之計算方式同上。 │
├───────────┼───────────┤
│4.其他違約事項 │處分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
│ (如過站不停、駕駛儀│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 容不整、駕駛員服務態│ │
│ 度不佳、業者未依規定│ │
│ 提報營運資料或所提報│ │
│ 資料不實等)。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車公里、船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路線里程
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災、道路損毀等非人力可抗拒
因素所致時,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
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附表一之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民用航空運輸業)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班機延誤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延誤率逾10%│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2.班機取消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取消率逾 5%│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航線浬程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候等非人力可抗拒因素所致時
,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第九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業者,申請現有路(航)線營運補貼時,應具備下列
事項之補貼計畫書,向該管主管機關申請:
一、總說明(含前一年度補貼成果及本年度補貼款運用計畫)。
二、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金額概算表。
三、申請路(航)線別營運補貼申請表。
四、民營業者,其前一年路(航)線別之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及前
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下列書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主要財產目錄表。
五、民營業者並應提交會計師就第一款至第四款內容所為之補貼評估報
告。
六、公營業者,其前二年決算表及當年度初編預算表。
第十條
主管機關受理路(航)線別營運補貼計畫申請,經該管審議委員會審定
,再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實施。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督導受補貼業者辦理補貼計畫,應訂定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
點,載明查核管理事項,報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
現有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計算公式如下:現有路(航
)線別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
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班或航次數)×(路或航線里、
浬程)前項公式名詞定義如下:
一、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指該路線之營運成本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統一會計科目及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之成本項目分類與標準分攤
至各路線別成本,再依各區域特性、車輛型式,由主管機關審定之
各路線每車公里合理營運成本。但路線別成本計算制度尚未實施前
,主管機關得參照最近一次運價調整核定之每車公里成本訂定之。
二、每船浬合理營運成本:係指由該管主管機關審定之每船浬合理營運
成本。
三、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指依第九條申請業者提報之路(
航)線別營運年報表、營運月報表所列資料,並經主管機關核定之
該路(航)線別每車公里或每船浬實際營運收入。
四、班或航次數:自營運路(航)線起點至終點,或自終點至起點各計
算為一個班(航)次。
五、路或航線里、浬程數:申請之路或航線別單程里、浬程數。
審議委員會得視實際情況,調整基本營運補貼之最高金額。
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之合理營運成本不得包括利潤。
第十三條
業者提出申請補貼之路(航)線,主管機關得公告開放此路(航)線,
業者不得提出異議。
業者認有運輸需求,自行提出申請經營之路(航)線,自行駛之日起,
三年內不得申請補貼。
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服務
性、偏遠或離島之路(航)線之營運業者。
依前項規定遴選之業者,主管機關得優先給予補貼。
第一項公告內容及參與遴選業者之資格條件,應依「汽車運輸業者管理
規則」或相關規定辦理。
遴選方式採二階段公開進行:
一、第一階段:就參與遴選業者所提營運計畫及財務計畫審定二家以上
申請者,採競標或議約方式辦理。
僅有一家參與遴選,則直接進入第二階段辦理之。
二、第二階段:依據第一階段評定之優先順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序與
申請業者議約。參與議約之業者,應備妥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
貼年限、補貼金額。
第十五條
新闢或接續行駛路(航)線別基本營運補貼金額計算公式,準用第十二
條之規定辦理。
前項公式中之每車公里、每航次浬合理虧損及實際營運收入,由主管機
關依據類似路(航)線最近一年營運資料審定之。
第十六條
受補貼業者每半年應將補貼計畫執行情形報告書連同補貼請款書、受款
憑證送該管主管機關,申請補貼款。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就其補貼計畫實際執行情形,依行政程序
審核後,送交通部請款結報核銷。
第十七條
受補貼業者,應於補貼路線上之車輛裝設電子式票證自動化系統及行車
自動記錄設備,以供補貼監督及稽核。
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執行補貼計畫,其經費分擔比例如下:
一、直轄市由中央政府分擔三分之一,市政府分擔三分之二。
二、縣(市)由中央政府與縣(市)政府各分擔二分之一。
前項分擔比例,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報經行政院核准後調整之。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辦理年度補貼計畫,其所需經費應循預算程序編列之。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地方主管機關得參考附表二或附表二
之一、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所附格式另定之。
附表二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路、航線基本資料 │
├────────┬──────────────┤
│路、航線名稱: │營業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字第 號│
├────────┼──────────────┤
│路、航線里程: │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公里(浬)│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路、航線行經路段: │
├──┬────┬──────────┬────┤
│區分│起點站名│ 經由站名 │終點站名│
├──┼────┼──────────┼────┤
│ 往 │ │ │ │
│ 程 │ │ │ │
├──┼────┼──────────┼────┤
│ 返 │ │ │ │
│ 程 │ │ │ │
├──┴────┴──────────┴────┤
│七、路、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八、申請路、航線是否為聯營路、航線?(請打V)│
│ 是,聯營公司及路、航線名稱: │
│ 否 │
├───────────────────────┤
│九、配車、船數: 輛(艘),分項列示如下: │
├─┬────┬────┬───┬───┬───┤
│項│車輛、船│數量(輛│車、船│核定座│有無空│
│ │ │ │ │位數(│ │
│次│舶型式 │、艘) │齡(年│座) │調設備│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 │合計: │平均:│ │ │
│ │輛、艘 │ 年│ │ │
├──────┴────┴───┴───┴───┤
│十、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班、航次及里程 │
│(1)總班、航次數:______班。總行車、船里程:│
│ ______車公里、船浬。 │
│(2)平均每日班、航次數為:_____班 │
│(3)平常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4)例假日:每日____班,頭班次發車、船時刻:│
│ ___時___分,末班發車、船時刻:___時___分│
├───────────────────────┤
│3申請路、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V│
│ ) │
│ □是,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_年___月│
│ ___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營收:______元/公里、浬│
│(2)申請路、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支出:______元/公里、浬│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車公里、船浬虧損:______元/公里、浬│
├───────────────────────┤
│十一、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
│ 另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二、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
└───────────────────────┘
附表二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申請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簽章)│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營運航線基本資料 │
├────────┬──────────────┤
│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字第 號│
├────────┼──────────────┤
│航線里程: 浬│有效期間:自__年___月___日起│
│ │ 至__年___月___日止│
├────────┴──────────────┤
│六、航線圖:(如附件,由申請業者提供) │
├───────────────────────┤
│七、申請航線是否為聯營航線?(請打ˇ) │
│ 是,聯營公司及航線名稱: │
│ 否 │
├───────────────────────┤
│八、營運航空器基本資料 │
├─┬─────┬────┬────┬─────┤
│項│航空器型式│數量(架)│機齡(年)│核定座位數│
│次│ │ │ │(座)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 │合計: │平均: │ │
│ │ 架│ 年│ │
├───────┴────┴────┴─────┤
│九、申請航線最近一年之營運概況: │
├───────────────────────┤
│1營運資料期間: │
│ 自民國___年___月___日至民國___年___月___日,│
│ 共計_______日 │
├───────────────────────┤
│2營運航次及浬程 │
│(1)總航次數:______航次 │
│ 總行駛浬程:___航次浬 │
│(2)平均每日航次數為:______航次 │
├───────────────────────┤
│3申請航線是否曾接受營運虧損補貼?(請打ˇ) │
│ □是,自民國__年__月__日至民國__年__月_日 │
│ □否 │
├───────────────────────┤
│4營收狀況 │
│(1)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營收: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營收:______元/航次浬 │
│(2)申請航線最近一年總支出: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支出:______元/航次浬 │
│(3)最近一年營運虧損總金額:__________元,平│
│ 均每航次浬虧損:______元/航次浬 │
├───────────────────────┤
│十、配合補貼之改善計畫:(本欄若空間不足,請另│
│ 以附件併同本申請表提送) │
│ │
│ │
│ │
├───────────────────────┤
│十一、其他請求或說明事項 │
│ │
│ │
└───────────────────────┘
附表三 服務路、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路、航線名稱: │路、航線許可證字號:│
│ │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 年 月 日 │
│ ── ── ── │
│ 起至 年 月 日止 │
│ ── ── ── │
├───────────────────────┤
│七.本期〔半年〕班、航次數: │
├───────────────────────┤
│八.路、航線里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約扣款│1.發車、船誤點: 元│(計算說│
│ │ │2.脫班: 元│明) │
│ │ │3.漏班: 元│ │
│ │ │4.其他違約事項: 元│ │
│意│ │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承 辦 人│
│ │金 額│元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
附表三之一 服務航線營運補貼請款書
(民用航空運輸業)
┌────────────┬──────────┐
│一.公司名稱: │二、負責人 │
├────────────┴──────────┤
│三.公司詳細地址: │
├───────────────────────┤
│四.電話: 傳真: │
├────────────┬──────────┤
│五.補貼航線名稱: │航線證書字號: │
├────────────┴──────────┤
│六.補貼期間〔半年〕:自__年__月__日起 │
│ 至__年__月__日止 │
├───────────────────────┤
│七.本期〔半年〕航次數: │
├───────────────────────┤
│八.航線浬程數: │
├───────────────────────┤
│九.請求補貼金額:新臺幣 元〔請用國字〕│
├───────────────────────┤
│ │
├───────────────────────┤
│ │
├───────────────────────┤
│ 此 致 │
│〔主管機關銜稱〕 │
│ □ □ │
│ │
│ 〔公司章〕 〔負責人章〕 │
│〔雙線以上由申請者自行填寫〕 │
├───────────────────────┤
├─┬────┬────────────────┤
│審│收件日期│ 年 月 日 │
│ ├────┼────────────────┤
│ │原申請補│新臺幣 元 │
│ │貼金額 │ │
│ ├────┼───────────┬────┤
│核│違規扣款│1.班機延誤率: 元│(計算說│
│ │ │2.班機取消率: 元│明) │
│意│ │小計: 元│ │
│ ├────┼───────────┼────┤
│ │核定補貼│新臺幣 元│承 辦 人│
│ │金 額│ │ │
│ ├────┼───────────┼────┤
│見│核 定│ 審 核 │ │
└─┴────┴───────────┴────┘
第二十一條
交通部辦理民用航空運輸補貼之相關業務,由民用航空局執行之。
民用航空局為執行前項業務,準用第三條、第五條第一項、第六至第八
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