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補貼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考核補貼計畫之執行情況。受補貼
業者對經核定之補貼計畫,如有擅自變更或違反第十一
條執行管理要點之規定者,該管主管機關應依附表一或
附表一之一規定扣減或中止撥發補貼款。
受補貼業者在同一年度內個別受補貼路(航)線受扣減
六個基本處罰金以上之處分者,除該路(航)線受扣款
處分外,主管機關應停止該路(航)線下一年度之補貼
申請;主管機關對個別業者同一年度內超過六個基本處
罰金之路(航)線總數達該業者受補貼路(航)線總數
一定比例以上者,應停上辦理下一年度該業者之補貼申
請。
主管機關另行辦理之大眾運輸營運評鑑結果,得供審議
補貼優先順序之參考。
第二項規定自八十八年七月一日實施。
附表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發車、船誤點 │計「違規」乙次,違規次│
│ 實際發車時刻逾表定時│數累計達三次者以「脫班│
│ 刻十分鐘以內,經稽查│」一次計。 │
│ 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2.脫班 │「脫班」乙次,須扣減當│
│ 實際發車、船時間逾表│期核定補貼款中1個「基│
│ 定時刻達十分鐘以上,│本處罰金」, │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者│ │
│ 。 │ │
├───────────┼───────────┤
│3.漏班(未派車、船) │「漏班」乙次,須扣減當│
│ 業者未依表定班次派車│期核定補貼款中2個「基│
│ 、船,經稽查人員查明│本處罰金」,「基本處罰│
│ 屬實者。 │金」之計算方式同上。 │
├───────────┼───────────┤
│4.其他違約事項 │處分方式由地方主管機關│
│ (如過站不停、駕駛儀│視實際需要訂定之。 │
│ 容不整、駕駛員服務態│ │
│ 度不佳、業者未依規定│ │
│ 提報營運資料或所提報│ │
│ 資料不實等)。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車公里、船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路線里程
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災、道路損毀等非人力可抗拒
因素所致時,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
關申請撤銷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
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
附表一之一 營運補貼金額扣款情事與處分方式
(民用航空運輸業)
┌───────────┬───────────┐
│ 違約情事 │ 處分方式 │
├───────────┼───────────┤
│1.班機延誤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延誤率逾10%│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2.班機取消率 │計「違規」乙次,須扣減│
│ 每月班機取消率逾 5%│當期核定補貼中1個「基│
│ ,經稽查人員查明屬實│本處罰金」。 │
│ 者。 │ │
└───────────┴───────────┘
註1:1個「基本處罰金」為:
(每航次浬合理營運成本×該營運航線浬程長度)
註2:對於業者之違約處分,應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方式逕
行通知業者,業者不服處分時,應於接到處分通知
書內七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逾期不予受理。
註3:違約情事若係基於天候等非人力可抗拒因素所致時
,受補貼業者得檢具書面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
處分,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得不以違約論處。
註4:每半年核算乙次。扣款金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不
足一元部分不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