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自109年9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營
    業小客車及救護車)
二、幼童:指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之兒童。
三、安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攜帶
    式嬰兒床及幼童用座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