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三十日 修正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
      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
  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
      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
      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
      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
      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
      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