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 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 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 ;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 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四、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 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 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 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 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