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交通違規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並自105年4月1日施行 修正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罰鍰收入分配及運用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四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分配之罰鍰收入,應至少提撥百分之十二作為交通
執法與交通安全改善經費,其優先支應項目如下:
一、道路交通違規案件舉發處理費用。
二、購置及檢定交通執法裝備器材費用。
三、交通執法資訊電腦化費用。
四、設置或租用違規車輛保管場所或卸貨分裝場地費用。
五、交通執法與安全宣導費用。
六、交通執法教育訓練及考察費用。
第五條
各級政府對於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人員應給予適當獎勵。
前項獎勵方式及預算由各級政府依其權責分別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