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於徵用期,因公傷病或死 亡,其醫療、撫卹,由需用單位依所屬人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與執行動員任務之民間兼職幹 部,自分隊所在地至交付處所,或參加訓練演習期間,因公傷病時,由 車輛動員委員會各地車隊送至當地公、私立醫院、衛生機構治療,其因 公身體殘廢或死亡時,比照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職工職階撫卹或殮葬 之。其所需醫療、撫卹費用,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向相關之上級機關陳請 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