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管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業者、駕駛、操作與修護人員,對車輛動 員工作具有顯著績效者,得由車輛動員委員會頒發獎狀;其有特殊貢獻 ,足資矜式者,得轉報省、市政府或國防部、交通部頒發褒狀或獎章。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修護保養設施之業者、駕駛、操作、修護及與 業務有關人員,不依本辦法之規定應徵或規避應徵者,依妨害國家總動 員懲罰暫行條例懲罰之。其餘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依行政執法之規定 處分之。 前項業者如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懲罰其執行業務之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