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9日,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修正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通知單、裁決書等有關文書之格式、及應登
記、列管之各項簿冊等,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另定之。
前項通知單由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統籌印製、統一編號後分發使用、管理
。
第七十八條
處罰機關應按月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情形填製統計報告表,送請該
管上級機關備查,統計報表格式由交通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分別訂之。
第七十九條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有關資料、簿冊等應妥為保存,保存屆滿一
年者,得予銷毀。但未結案或涉及刑事責任之有關文件,仍繼續保存。
第八十條
稽查及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遵照本細則之
規定。如有卓著績效或違背職務之事蹟,其上級機關應視其情節,依有關
法令予以獎懲。
第八十一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