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大眾運輸使用道路優先及專用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修正
第二十一條
違反前條規定使用大眾運輸專用道者,依
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條 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大眾運輸優先通行之號誌或標誌之設置,依
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 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