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路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修正

第七條
專業訓練機構申請本訓練許可,應檢具申請函及訓練計畫書向交通部公路
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訓練計畫書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訓練機構簡介、組織概況及設籍地之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所有
    權狀如非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
二、訓練場所位置含地理位置簡圖且須符合「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
    辦法」第二條使用類別D類之D-5組供短期職業訓練各類補習教育及課
    後輔導之場所等規定;訓練場所佈置含平面配置圖,並標明教室面積
    及安全衛生等設備;訓練場所設施及建物與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如非
    屬自有者,應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實作演練計畫應敘明個人防護具及滅火器使用,危險物品運送事故處
    置之演練機具及設備數量、實作演練場所位置及佈置概要、演練分組
    概況、演練進行方式等事項;實作演練場所及機具如非屬自有者,應
    檢附至少有效期間二年以上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四、訓練機構負責人、擬聘師資身分、履歷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五、電化教學設備。
六、訓練教材及教具。
七、各項教學紀錄文件。
八、其他必要事項或交通部指定之事項。
第一項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函請所轄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派員實地審查,危險物品運送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場所審查
紀錄表如附件四。
前項查核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函送所有申請資料併同查核意見轉
報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許可。